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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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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鑫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7号 罪犯范鑫,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47号

罪犯范鑫,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2012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华民、贾其亮,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闫道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鑫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至2014年4间,被告人范鑫伙同他人分别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华峰铸造有限公司车间内、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金汇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等地盗窃作案6次,盗窃电缆线、铝线、红酒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000余元。

罪犯范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2次。该犯的最后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且该犯5次半年罪犯评审鉴定结果中有3次良好、1次一般、1次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鑫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