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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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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2月1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5年2月1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3月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某某29万余元。判决后胡某某未自觉履行。2012年9月1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向胡某某公告送达了限期履行赔偿义务执行通知书。胡某某为逃避生效判决书的履行义务,长期外出打工,有劳动收入且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公告、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某诉胡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12)宜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某某297341元。判决后胡某某未自觉履行。2012年9月1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向胡某某公告送达了限期履行赔偿义务执行通知书。胡某某为逃避生效判决书的履行义务,长期外出打工,在获得劳动收入且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张某某的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愿意成立帮教组织,协助对胡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2年夏天,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张某某人民币29万元。判决生效后其没有履行赔偿义务,并一直在外务工,期间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曾多次找其,并通过其妻子要求其履行判决书中对张某某的赔偿义务,至本案案发其没有赔偿张某某一分钱,没有看望过张某某,也没有找张某某协商过履行判决书的事。自2012年夏天开始其一直在建筑工地打工,2012、2013两年挣了有4万元左右,2014年挣了将近2万元左右。其平时个人花销很少,在外务工三年实落到口袋有5万元左右。其家中有十亩地,均承包给别人了,承包人每年给其1000元,三年其共收入3000元。其妻子自2012年过完春节一直在宜阳县城爱德医院做护工,每月收入有1000元左右,这几年共挣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其的儿子在宜阳县双语实验学校上学,之前在宜阳县城黄河厂桥头的心远学校上学,两所学校都是私立学校,收费较高,每年学杂费3400元,其儿子成绩差没有考上高中,又花了12000元的“择校费”,让儿子上的高中。其女儿2012年左右转入心远私立学校,上了两年,每年学费3000元左右。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选择让孩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而放弃免费的公立学校。

2、证人阿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胡某某的妻子。2012年至案发,其丈夫胡某某一直在洛阳附近的建筑队上干小工,挣了有5万元。2013年3月份后,其一直在宜阳县城打零工做保洁,2014年3月份至案发,其一直在宜阳县爱德医院做护工。2013年3月份至案发共挣有23000元左右。家中共有10亩地,3亩种的杨树,剩余7亩承包给了别人,每亩每年100元,两年共收入1400元。女儿胡某甲在宜阳县城心远私立学校上了两年半学,2013年转入东街小学上学,在心远学校每年的学费在4000元左右,在东街学校上学没有学费。儿子胡某乙自2011年夏天开始在心远学校上学,一年学费4800元,2014年夏天考高中没考上,花费择校费14600元。为了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选择让孩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而放弃免费的公立学校。判决生效后无力支付29万元,为了躲避张某某家人,就和胡某某离家外出务工。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收麦前后,其和同村的胡某某一起在洛阳市涧西区同乐桥附近工地干了两个多月的建筑小工,每人挣了8000余元。

4、证人聂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承包了同村的胡某某家7亩地,每亩地每年100元,共承包了两年,应付给胡某某1400元。

5、证人聂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过完年,其和同村的胡某某一起在洛阳市邙山一起看工地三个月,每月2000元,挣了6000元。

6、证人李某丙、聂某丙、聂某丁的证言证明:胡某某系高村乡王眷村村民,平时在村内表现良好,以前未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系张某甲的父亲,张某某由于事故造成脑部损伤,瘫痪在床,现已经不会说话。其与胡某某达成有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的执行款胡某某已全部支付完毕,剩余的执行款自愿放弃,并向胡某某出具有谅解书,对胡某某表示谅解,希望对胡某某从轻判处。

8、宜阳县人民法院(2012)宜民初字第10号判决书证明:2012年6月25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341元,并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9、宜阳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明:张某某及胡某某的代理律师分别于2012年7月3日、7月6日签收了判决书。

10、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告证明: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对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某一案公告送达,限期交纳执行款标的30.2941万元、执行费4445元。

11、执行结案通知书证明:张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一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标的十万零五千元整。

12收入证明证实:阿某某自2014年3月份至2015年1月份在宜阳县天邻康复中心做护工,月工资平均2000余元,11个月共收入22765元。

13、宜阳县心远学校证明证实:胡某某、阿某某夫妇的儿子从2011年9月份在该校上初中至毕业,共六个学期,每学期学费大概2800元左右;女儿自2011年春天转入该校上小学,2013年7月份转出,共五个学期,每期学费2400元左右。

14、账户交易明细证明:阿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在邮政银行存款10611.5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