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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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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获嘉县大新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于2014年9月6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获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获嘉县大新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河南省获嘉县人。因涉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于2014年9月6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军、张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获嘉县大新庄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和其他影响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手段,使其不符合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的儿子徐某某(该生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在2014年度的普通高中招生中,享受到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初中升高中加10分的照顾。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获嘉县大新庄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和其他影响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手段,使其不符合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的儿子徐某某(该学生系城镇非农业户口),在2014年度的普通高中招生中,享受到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初中升高中加10分的照顾。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姬某某、冯某某、陈某甲、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获嘉县2013年农村计划生育户子女初中升高中可照顾对象审批表、优惠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河南省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手册、获嘉县教育体育局出具的证明、获嘉县公安局大新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共大新庄乡委员会大新发(2010)11号文件、获嘉县教育体育局获教体(2014)79号文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豫发(2007)7号文件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应当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