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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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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芝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2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方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22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方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玉芝,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农民,文盲,住方城县。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玉芝犯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玉芝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玉芝,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玉芝与李某甲系近邻,两家关系一直较好。2013年春,两家相继开始饲养耕牛,因李某甲家饲养的耕牛比陈玉芝家的好,李某甲笑话陈玉芝,且因为另外一些琐事,被告人陈玉芝对李某甲产生不满。2013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玉芝趁李某甲家牛棚内无人看管之机,将提前购置的农药倒在牛棚内紧挨着牛槽的碎草料上。次日,李某甲家饲养的14头牛陆续出现肌肉震颤、鼻出血、倒地不起等中毒症状,经兽医诊治后病情仍旧持续性恶化,李某甲遂报警。方城县公安局拐河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已有2头耕牛死亡。

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陈玉芝向其丈夫李某乙说了自己买药毒李某甲家牛的事情,李某乙对陈玉芝进行了训斥,2013年11月3日,李某乙又将被告人买药毒李某甲家牛的事情告诉了其儿子李某丙。

经侦查机关提取死亡耕牛胃、胃内容和牛肝及牛槽内的水等现场物品,并委托公安部作物证检验。2013年12月30日,公安部作出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牛胃、胃容物和牛肝及牛槽内的水,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方城县拐河工商行政管理所估价,涉案14头牛价值100625元。

另查明,李某甲于案发当晚和次日将该14头牛以4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宋某某、沙某某等人,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另案处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涉案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家被毒死耕牛现场情况,被告人陈玉芝指认投放药的地点及药瓶丢弃地点情况。

2、方城县拐河工商行政管理所牲畜交易中心证明,证实经对李某甲家14头耕牛进行估价,价格为100625元。

3、方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提取死牛胃壁、胃容物、肝脏原物、牛槽内的水等情况。

4、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从送检的一号检材牛胃及胃内容、二号检材牛肝、三号检材牛槽内的水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

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的牛病的情况。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3年农历9月30日晚上,帮李某甲家抬死牛。次日十月初一上完坟,我父亲李某乙送我回社旗到拐河街坐车时,对我说我母亲陈玉芝下药将李某甲家的牛毒死了。

7、证人魏某的证言:牛被毒死的前一天下午,我丈夫李某甲出门放羊去了,大概17点多的时候,我到河边背李某甲割的草时看到陈玉芝自己站在我家门口的临着路的房角处,她还问我:国军放羊去了?我说是的,结果第二天早上我家的牛就不吃草了,下午牛就陆续开始死了。当天晚上我家的牛死了以后往车上装的时候,陈玉芝的儿子李某丙和李小帅都到我家帮着装死牛,但是陈玉芝两口子都没有到场,并且当时不到晚上9点的时候,陈玉芝就打电话让他的两个儿子回家了。另外,我家牛棚外边栓着一条狗,跑着两条狗,除了陈玉芝两口子俩,其他的人到不面前狗就叫的不行,只有陈玉芝两口子能到我家牛棚里。

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3年农历9月30日早上,李某甲家牛出毛病了,不吃草,蹄子在地上不停扒。下午,牛开始死亡,陈玉芝对我说趁李某甲家没有人时,往李某甲家喂牛的草上泼药了。我当时非常生气,训斥了她。我问她什么药,她说百草枯,在拐河街买的。我看她害怕的样子,没再多说。李某甲的牛是2013年3月份买的,听他说买时价值10万元左右。

9、证人张某某、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3日、4日,分别从李某甲家买被毒死牛的事实。

10、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3年3月份我开始搭牛棚饲养牛。在叶县花了14000元钱买了两头南阳黄牛,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花了11万元左右又购买了13头西门塔尔牛,全部是种母牛。饲养中间死了一头牛,剩下这次死的14头。那些怀孕快生产的牛还要重的多,14头死牛在宰杀的过程中一共杀出来了9个牛娃。

李某乙和陈玉芝两口俩住在我家南侧,中间隔了一条路,全村人都能看出来我饲养的牛是吃毒药死了的时候,他们两个还坚持给村上其他邻居说我的牛是得病死了。牛死的前几天我到李某乙家给他说:我的牛肚子都大了,生个小牛我都挣钱了,你喂的牛看看赔成啥了。我估计这号“漏能话”说多了,李某乙和陈玉芝俩人更生我气了。牛死以后我听我妻子说她下河背草的时候,看见只有陈玉芝一个人在我家门口晃悠。听村子里的邻居说李某乙想出门打工里,按常理说再过没多久时间就过年了,这个时候谁出门打工。

11、被告人陈玉芝供述:李某甲家的牛是我药死的,不牵扯我家其他人的事。李某甲家的牛死的第二天,我一看牛死的多了,公安局的人也来了,我害怕了,就给我丈夫李某乙说李某甲家的牛是我药的。我丈夫当时就骂我说:玉芝啊玉芝,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尽是戳祸害,这个事以后别再提了。后来估计我丈夫给我大儿子李某丙说了。

几年前的时候我家和党天义家生气了,李某甲给人家作证了;另外我家去年喂的也有牛,但是经常生病,兽医来给牛看病时李某甲经常到我家笑话我家的牛,并且他家的牛也确实比我家的长的好。另外还有一些其它事情。所以我就生气的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