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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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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许行贿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6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许,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许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0026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许,男。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许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董景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许(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能向长葛卫校附属医院供应药品及药品拨付方面得到照顾,多次给予该院药械科科长刘××(另案处理)回扣共370100元,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被告人郭某许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许(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为能向长葛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医院供应药品及药品款拨付方面得到照顾,多次给予该院药械科科长刘××(另案处理)回扣共370050元,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许于2014年8月2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许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自首材料、证人刘××、姚××、闫××、高××、姚××、王××证言、记账凭证及河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税务登记证、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长政(2001)36号长葛市人民政府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技经医字(2009)3号许昌技术经济学校医学部文件、许技经医字(2010)3号、(2011)3号、(2012)4号、(2013)4号、(2014)3号许昌技术经济学校一附院文件、华中药字(2011)03号河南省华中医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破案报告、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及侦查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许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共计人民币370050元,因行贿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郭某许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许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全中

审 判 员  刘中锁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