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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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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富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9号 罪犯陈富龙,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10年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279号

罪犯陈富龙,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5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富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陈富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富龙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兰考县许河乡马庄村马焕以换亲方式嫁给被害人谢某,婚后关系不和睦,马焕常年住娘家不归,期间马焕与陈富龙相识相爱。1999年7月28日上午两人相约见面遇见谢某之弟,与其争执并撕拽,撕拽时陈富龙向对方左腋下刺一刀,致当场死亡,陈富龙后外逃。该犯系累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其家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罪犯陈富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富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富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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