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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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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灿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田玉灿,男,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启兴,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刚成,又名田保刚,男,现年47岁,汉族。 第三人郜美荣,女,现年52岁,汉族,农民。 原告田玉灿不服

(2013)安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田玉灿,男,194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启兴,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刚成,又名田保刚,男,现年47岁,汉族。

第三人郜美荣,女,现年52岁,汉族,农民。

原告田玉灿不服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玉灿以起诉的证号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玉灿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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