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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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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纪环上诉王凤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海纪环上诉王凤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6-16 16:29:5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海纪环,男,1936年4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兆林,安徽

海纪环上诉王凤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16 16:29:54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1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海纪环,男,1936年4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张兆林,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可忠,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凤之,男,193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县长。

委托代理人:卢锋,沈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涂宪章,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海纪环上诉王凤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沈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海纪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纪环及其代理人张兆林、李可忠,王凤之及其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人民政府代理人卢锋、涂宪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雪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