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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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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伍、任伟等人犯滥用职权、交通肇事、保险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被告人郭建,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张庄站站长,住淮滨县。1989年3月11日因犯交通 肇事 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因涉嫌参加黑社

被告人郭建,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张庄站站长,住淮滨县。1989年3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14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13日经信阳市中级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万红,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27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让严木参,曾用名荣忠泽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9月1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建楠,又名陈见楠,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10月1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彬,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18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雪冬,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7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2011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21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17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天亮,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8月2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娄云龙、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建平,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1年8月1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犯罪,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2月18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15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1年7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7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7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嵩松,曾用名崔德松,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1年7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7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7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伟,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南省淮滨县水利局职工,住河南省淮滨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11年7月1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11月7日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5月7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伍滥用职权、交通肇事保险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任伟犯保险诈骗、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郑伟伟犯滥用职权、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进喜犯滥用职权、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灿军、邓开强、符庆礼、王立武、陈少洲、唐文生、余俊如、郭建、李万红、张亚辉、尚林俊、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张天亮、余建平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任豪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崔嵩松、喻猛、王伟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超、李新钢、蔡春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伍及其辩护人张翔、刘德法,被告人任伟,被告人张亚辉及其辩护人薛强,被告人尚林俊及其辩护人刘雪红,被告人郑伟伟及其辩护人蔡中智,被告人王进喜及其辩护人李祥文,被告人王灿军及其辩护人廖树桐,被告人邓开强及其辩护人余军,被告人符庆礼、王立武、陈少洲,被告人唐文生及其辩护人丁长玉,被告人余俊如及其辩护人陈新宇,被告人郭建、李万红,被告人任豪及其辩护人杨永刚,被告人魏永辉及其辩护人崔涛,被告人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被告人张天亮及其辩护人娄云龙,被告人余建平、喻猛、崔嵩松、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