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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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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伍、任伟等人犯滥用职权、交通肇事、保险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伍、张亚辉、尚林� ⑼踅病⒂嗫∪纭⑼醪泳⒎炖瘛⒐ā⒌丝俊⒗钔蚝臁⒊律僦蕖⑻莆纳⑼趿⑽洹⑽河阑浴⒏呷醚夏静巍⒊陆ㄩ⒀詈F健⒑楸颉⑼跹┒⒄盘炝痢⒂嘟ㄆ椒咐挠弥叭ㄗ锏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伍、张亚辉、尚林俊、王进喜、余俊如、王灿军、符庆礼、郭建、邓开强、李万红、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张天亮、余建平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共同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王伍等人确实是滥用了手中权力对沙车查处扣罚,但其扣罚的目的是为了强迫沙车主将沙卖到指定沙场或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查车扣罚只是其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故公诉机关指控王伍等二十一名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的罪名不能成立,王伍等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伟伟、任伟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郑伟伟曾开车拉王伍去沙场,任伟曾在沙场帮忙干活,对于二被告人是否参与拦截、查扣沙车,强迫沙车车主将沙拉到指定沙场的行为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郑伟伟、任伟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郑伟伟及其辩护人关于郑伟伟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进喜犯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该起事实案发后已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且目前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认定。对王进喜关于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犯罪中,被告人王伍、邓开强、符庆礼、王灿军、王立武、陈少洲、唐文生、余俊如、郭建及他们的辩护人提出的王伍等人的行为系正常履行职务,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多名受害人证实,王伍等人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对拉沙车辆进行有目的的查处、选择性的执法,以查扣车辆、重罚车主的手段来达到迫使车主将沙卖到他们指定的沙场或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万红、王进喜及王进喜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李万红、王进喜未参与上路查车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尚林俊、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张天亮关于自己等人不知道王伍等人查车扣车,仅仅是投资做生意或正常打工干活的意见,经查,有多名同案被告人或沙车车主均能证实受王伍、张亚辉或尚林俊的安排,魏永辉等人在沙场门口等地拦截沙车,并将没有在指定沙场卖沙或指定加油站加油的沙车车牌记下,提供给王伍等人拦截、查扣车辆的信息,已与王伍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亚辉、尚林俊、魏永辉、张天亮的辩护人关于张亚辉、尚林俊、魏永辉、张天亮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保险诈骗犯罪中,被告人王伍提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及保险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伍的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第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认定王伍犯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有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均能证实王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王伍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王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伍为受害人,无聚众斗殴的动机,应定故意伤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虽然王伍在本次殴斗中受伤,但并不影响其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王伍提出的寻衅滋事属于民事纠纷,且已经调解,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民事调解并非本罪免于被追诉的条件,王伍因生活琐事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二人以上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伍辩护人提出的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抗税犯罪中,被告人王伍提出自己是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交税,只是说话难听,并不构成抗税罪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犯罪中,被告人王伍、任豪提出的自己修路是与沙场老板合伙,未收取过路费,只是在沙场老板处提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伍、张亚辉、尚林俊相互勾结,由王伍指使或带领被告人王进喜、余俊如、王灿军、符庆礼、郭建、邓开强、李万红、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等淮滨县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以执法检查名义,被告人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张天亮、余建平受王伍、张亚辉等人指示,帮助和配合王伍等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以对运沙车查扣处罚为手段,强迫沙车车主将河沙卖给王伍指定的沙场和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从中牟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该共同犯罪中,王伍、张亚辉、尚林俊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进喜、余俊如、王灿军、符庆礼、郭建、邓开强、李万红、陈少洲、唐文生、王立武、魏永辉、高让严木参、陈建楠、杨海平、洪彬、王雪冬、张天亮、余建平、任伟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

被告人王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王伍的该起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伍、任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隐瞒酒后驾车的事实,骗取保险金,其中王伍骗取保险金71722.66元,任伟骗取保险金42440.56元,均系数额较大。王伍、任伟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伍、任伟犯保险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