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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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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伍、任伟等人犯滥用职权、交通肇事、保险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抗税、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08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伍、任伟等人在淮滨县王店乡淮商路东侧一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饭后,二人分别驾车一起返回县城。行至淮滨县淮河大桥南头时,任伟驾驶的豫S67566奥迪车左后侧碰到相向行驶的骑电

2008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王伍、任伟等人在淮滨县王店乡淮商路东侧一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均饮酒。饭后,二人分别驾车一起返回县城。行至淮滨县淮河大桥南头时,任伟驾驶的豫S67566奥迪车左后侧碰到相向行驶的骑电瓶车的杨吕芳,紧随其后的王伍驾驶豫AB5590(临时号牌)雷克萨斯越野车将杨吕芳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伍酒后驾驶机动车,速度过快,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任伟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杨吕芳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保险诈骗的事实

2008年11月13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伍、任伟隐瞒其酒后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分别指示王大龙、任迎兵(另案处理)假冒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被告人王伍从中国大地保险公司骗取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共计71722.66元;被告人任伟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商业险42440.5元。

认定上述两起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现场目击证人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被王伍所驾驶的车辆撞死;证人张某某、熊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伍中午饮酒且车速过高;证人杜某某、楚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证实王伍、任伟骗保的事实;与被告人王伍、任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及附页、淮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淮公交认字(2011)第001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四)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1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王伍与李培涵(已判刑)在喝酒过程中因口角发生矛盾。酒后,喻猛开车送王伍与郑伟伟回家。途中,王伍给李培涵打电话相约殴斗。随后,王伍又打电话约来崔嵩松,郑伟伟打电话约来王伟、王恒(另案处理),李培涵打电话约来张勇(已判刑)等人。双方在北城碧桂园小区门口见面后,李培涵与王伍发生吵骂,双方随之厮打在一起。厮打中,张勇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捅王伍,被郑伟伟和崔嵩松拦住。王伍和喻猛一起追打李培涵,张勇看到李培涵被追打,挣脱后跑到自己的车旁,从车上拿出一把半米长的砍刀,跑过来对王伍后背猛砍一刀,返身逃跑时摔倒在地。王伍扑到张勇身上与张勇厮打,喻猛趁机将张勇手上的刀夺下,后王伍和张勇二人被小区居民拉开。经法医鉴定,王伍的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与同案人李培涵、张勇及被告人王伍、郑伟伟、崔嵩松、喻猛、王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晚王伍与李培涵发生矛盾后即相约斗殴,王伍纠集郑伟伟、崔嵩松、喻猛等人参加的事实,且有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损伤)字(2011)5034号”鉴定书及淮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五)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伍酒后到淮滨县王家岗乡浅孜村李庆友的沙场,以沙场人员将其堆放在沙场旁的煤渣卖了为由,对沙场人员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并对淮滨县公安局王家岗派出所出警人员进行辱骂。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王伍到李庆友的沙场闹事,并将李某某、孟某某、李某某打伤的事实;与证人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现场照片,李某某、李某某、孟某某与王伍的调解协议,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身损伤鉴定及情况说明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六)抗税的事实

2010年4月,被告人王伍以其姐夫高勇的名义开办淮滨县华中驾驶员培训学校。2010年7月至9月期间,淮滨县地税局多次给华中驾校下发催缴税款通知等相关文书。2010年9月16日,淮滨县地税局向华中驾校送达了《催交税款通知书》,核定2010年4至8月份的税款为5000元,限2010年9月18日前缴纳。2010年10月,淮滨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杜建峰、饶顺怀带着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到华中驾校,见到王伍,王伍拒不在通知书上签字,并威胁说“你们回去告诉邬进军,等回头我安排手下几个小弟到学校帮他接小孩。”事后,饶顺怀将王伍威胁的话告诉局长邬进军。2010年11月份,王伍交给饶顺怀1300元,称是华中驾校一年的税款。至案发,华中驾校没有再交过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人杜建峰、饶顺怀、邬进军的证言,证实税局工作人员多次找王伍征收税款,均被王伍拒绝,且王伍对税务征收人员实施言语威胁,拒不交税;证人喻某某、李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证实华中驾校实为王伍所有;另有淮滨县地税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书证能够予以佐证,证实王伍拒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对纳税人员言语威胁的事实。足以认定。

(七)非法经营罪

2008年3月份,淮滨县芦集乡从芦集街道到宋湾村的导洪路被过往的沙车轧坏,该路连接宋湾村四个沙场。被告人王伍、任豪共同出资将该路段进行整修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雇佣人员向过往该路段拉沙的车辆设点收取过路费,至案发共向沙车司机收取过路费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人李某某、阮某某、詹某某、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宋湾沙场到导洪的路是王伍和任豪合伙修的,沙车主在此通行时需将过路费交给沙场;证人方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伍、任豪找到沙场老板修路及收取过路费的事实;且有收费票据(客户联、存根联)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另有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的户籍身份情况;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该所工作人员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证实被告人王伍、李万红、郑伟伟、王进喜、邓开强、郭建、余俊如、符庆礼、王灿军、陈少洲、王立武、唐文生的身份及任职情况;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建、任豪、杨海平的前科情况;被告人任伟、张亚辉、王进喜、王灿军、邓开强、符庆礼、王立武、陈少洲、唐文生、余俊如、郭建、李万红、魏永辉、高让严木参、洪彬、王雪冬、张天亮、余建平的到案经过,证实上述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