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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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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修良、胥某某犯受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24.证人康某某(朱俢良之妻,下同)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某偏亲戚,陈某某的妻子康秀梅叫其姑姑。2012年七八月份,朱修良说要去北京出差,说是帮人办理房产过户的事情,让其和他一起去北京玩。其所证当时一起去的人

24.证人康某某(朱俢良之妻,下同)的证言,证实其与陈某某偏亲戚,陈某某的妻子康秀梅叫其姑姑。2012年七八月份,朱修良说要去北京出差,说是帮人办理房产过户的事情,让其和他一起去北京玩。其所证当时一起去的人与朱某某所证一致。

2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购买本案所涉房产的过程和房产过户、纳税以及购房前与孙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到鹿邑县法院参加过诉讼等情况,同时对侦查机关出示的(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审判一审卷宗正卷的诉讼材料进行了辨认,确认该卷宗里面的签名都不是其与张某某签的。其证言称:2012年三四月份的时候,我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的纳帕溪谷小区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当时房主是香港人孙某某,她因为要回香港急于将这套房子转让出去,当时在纳帕溪谷小区内有一个叫北京爱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我们为了省事,就委托这个中介公司办理购房及过户的一切手续。我们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最终房屋成交价格是855万元人民币,在2012年的3月底我们先付给了孙某某100万元订金,在2012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又付给了孙某某700万元的购房款,这800万元购房款付完以后,因为当时孙某某卖给我们的这套房产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没办法过户给我们,我就一直催房产中介尽快给我们办理过户,房产中介告诉我要想快点办理需要走法院判决手续,当时我还怕出事,中介告诉我没有任何问题,在走判决程序的时候也不需要我和我老公出面,也不需要我签任何手续,我才同意的。后来在2012年8月份,中介告诉我法院的程序走完了,通知我们可以办理过户了,我们就去缴纳了契税以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把余下的55万元支付给了孙某某。关于买卖双方的税费的缴纳,我们买卖双方也没有具体协商什么,就是各方缴纳各方应缴的税款就行了。我们支付了855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1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费、12.6万元的税款以及交给中介给我要的其他代办税费31万元。其中12.6万元的税款是中介公司的人让我到昌平区地税局缴纳的,是从我的卡上打过去的,10万元的中介费是我们给中介公司的现金,交过这些钱以后,在到昌平区地税局缴纳12.6万元契税款的前一天,中介公司的人说过户还要缴纳31万元的其它税费,于是我又从我的银行卡上转账给他们31万元人民币。买这套房屋过户时是我丈夫张某某委托我去办理的,当时他出具的有委托书,相关手续都是由我具体办理的。去北京市昌平区房管局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时,我和张某某都去了。执行时来了两个人,一个高一点、一个矮一点,两个都比较瘦。中介告诉我说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当时我第一次见到判决书和裁定书(是那两个法官给我的),当时芦炜中介让我和那两个法官一起去签的字,他和那个女的都没有进去,芦炜让我不要多说话,他说法官让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在办理契税和房产过户的时候有那两个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有中介芦炜,另外芦炜还带着一个女的在场。我和我丈夫张某某与孙某某及其丈夫程某之间没有合伙经营的生意及债权债务纠纷,也没有因为购买这套房去过河南省鹿邑县,也没有委托其他代理人到河南省鹿邑县法院参加过诉讼,更没有与孙某某之间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2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所证购买本案所涉房产的过程和房产过户、纳税以及购房前与孙某某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到鹿邑县法院参加过诉讼等情况与杨某某所证一致。

2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卖房的交易价格、委托的中介公司名称等情况,同时对侦查机关出示的(2012)鹿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审判一审卷宗正卷的诉讼材料进行了辨认,确认该卷宗里面的签名“孙某某”均不是其签写。其证言称:2012年我将我和我丈夫程某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住房卖给了张某某,交易价格是855万元,我是先收了10万元的订金,后来又收到了张某某分三次转到我银行账户里的845万元购房款,之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具体的办理情况我不清楚,全是委托给中介办理的,是纳帕溪谷里面的一个中介公司,名称是爱房中介。我和张某某没有一起做过生意,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没有到河南省鹿邑县法院参加过诉讼。在办理这处房产过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我本人没去,也没有人通知我去。当时中介告诉我说你收到855万元卖房款就行了,其他的办理过户和缴纳税费的问题就不让过问了。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我卖的这套房子过户是走的判决执行程序。

28.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自己在朱修良、赵某某之间介绍、联系办理张某某诉孙某某虚假诉讼案的有关情况,证实办理该虚假诉讼朱修良三次共收受唐某某、赵某某贿赂8万元。其证言称:大概是2012年三四月份,有一天赵某某的弟弟赵某某在给我闲聊的时候问我在老家法院里有没有熟人,我说有一个亲戚在鹿邑县法院,并问赵某某有啥事。赵某某给我说是房子过户的事。后来赵某某见我时也给我说了这事,并问我能不能联系到我在法院的这个亲戚,我说我现在没有他的电话,回头联系上再给你说。大概到四五月份我在郑州看病的时候我联系上了朱修良。回到北京之后过了十来天,赵某某问我有没有找到在鹿邑县法院那个亲戚的电话号码,我说找到了,之后我就给朱修良打了电话说我的房东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想过户,看看能不能给他办。朱修良说让房东接电话问一下具体情况。之后我就将手机交给了赵某某,他们两个进行了沟通并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和QQ号码。朱修良还给赵某某说把房产过户资料样品发给他看看。第二天我媳妇说,赵某某找咱姑父朱修良办的房子过户的事合法不合法呀。我就给朱修良打电话问他赵某某给他说的办理房子过户合法不合法,朱修良说他在网上查过了,合法,没有问题,人家其他法院有这样办的,赵某某也给他发过去样板了。当时朱修良让我问一下赵某某办这个事能给多少钱。挂了电话的当天我就问赵某某,赵某某说事成之后能给朱修良七八万。后来我打电话给朱修良说赵某某说事办成了能给他七万到八万之间。又过了几天朱修良给我打电话说办这事要先汇一两万元定金,我给赵某某说,赵某某也同意了,还问我这事他能不能办成。我就给朱修良打电话问此事,朱修良说你放心吧。过了两天赵某某给我说他已经把两万元定金给朱修良汇过去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天,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朱修良到北京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接,之后我开着赵某某的车和赵某某一起去八达岭北安河高速口接住朱修良,当时他们一起来的有朱修良和他的妻子康某某、朱修良的两个儿子和他大儿子的女朋友、还有朱修良的一个姓胥的政委和一个司机。随后赵某某安排吃饭并安排他们住在了北京北齐速8酒店。当天吃晚饭的时候赵某某给我说一会唐某某要过来,他们要商量房子过户的事,人多了不方便。我就带着朱修良的家属和孩子去吃饭,朱修良和姓胥的政委与赵某某、唐某某一起吃的饭。第二天朱修良、胥政委和赵某某去办房子过户去了。过户手续办完之后的第二天朱修良他们就回鹿邑了。朱修良走的时候赵某某还给他拿了1万元现金。这次办理的房子过户手续是昌平区的房子,赵某某一共给朱修良8万元钱。朱修良回鹿邑的第二天,朱修良的家属康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问赵某某钱啥时间汇过来,我问赵某某之后,赵某某说唐某某还没有将钱给他,等唐某某把钱转过来后他就给朱修良转钱。当天下午赵某某见了我给我说,剩下的钱已经给朱修良转过去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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