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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贵等98人起诉安徽省商业协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信访事项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张学贵等98人起诉安徽省商业协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信访事项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4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学贵等98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学贵,男,194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
张学贵等98人起诉安徽省商业协会、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信访事项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4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学贵等98人(名单附后)。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学贵,男,194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湖北街45号。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黄正才,男,194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柏垫镇茅田村。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诸有志,男,194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湖力办事处平兴村。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陶艾芬,女,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杨家山17栋205室。
  委托代理人:王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京新608号。
  上诉人张学贵等98人,因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1日最初的(2009)合行诉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学贵等98人于2009年5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于2007年6月13日提出信访诉求,要求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履行原安徽省商业厅1985年6月13日作出的“给予中专待遇”的法定职责。2007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作出“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明确告知起诉人由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按规定办理。后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批转安徽省商业协会处理。安徽省商业协会受理后,于2007年9月20日作出《关于张学贵等同志人民来信的答复》,以信访诉求无政策依据为由,驳回起诉人的诉求。起诉人不服,向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复查意见》:对安徽省商业协会作出《关于张学贵等同志人民来信的答复》没有异议。起诉人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8日作出《复核意见》:维持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的《复查意见》。起诉人认为,商业协会是民间组织,无权处理信访事项,其作出的《关于张学贵等同志人民来信的答复》依法应当无效。对起诉人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依次应为: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安徽省商业协会作出《关于张学贵等同志人民来信的答复》,依法裁决其无效;撤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作出的《复查意见》,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理意见;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意见》,责令其依法作出复查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学贵等98人请求撤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作出的《复查意见》,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理意见的诉讼,与其(2009)合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案件中提起的诉讼,系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行为。起诉人请求撤销安徽省商业协会作出《关于张学贵等同志人民来信的答复》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核意见》的诉讼请求事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对张学贵等98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学贵等98人上诉称:本案与上诉人提起的(2009)合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案件,在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方面大相径庭,不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行诉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责令其立案受理并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信访事项三级处理终结制度,信访复核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对同一信访请求事项,其他行政机关不具有再行处理的职责,张学贵等98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张学贵等98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生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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