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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葫行初字第0000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葫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孙海华,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绥中县绥中镇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田树槐,该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葫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孙海华,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绥中县绥中镇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田树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袁伶,女,绥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住址(略)。

第三人沈阳铁路局,所在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刚,男,沈阳铁路局土地局监察科监察员,住址(略)。

原告孙海华不服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28日作出的绥政处字[2008]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 9日作出绥政处[2009]1号《关于撤销绥政处字[2008]3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理决定》,原告孙海华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华以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已经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海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海华负担。

审 判 长 佟江秋

审 判 员 王国明

代理审判员 程歆谦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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