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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学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赵学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文,男,汉族,1941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93幢42室。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
赵学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文,男,汉族,1941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93幢42室。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哲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镇江市诚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文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江沿村78号三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殷春雷,女,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营街87号102室。

上诉人赵学文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6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学文的委托代理人毛依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艳、崔哲勇,原审第三人镇江市诚翔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诚翔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文红、殷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学文是“真空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诚翔电器公司于2003年5月4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4年6月3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第61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131号无效决定),宣告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行初字第1019号行政判决,维持第6131号无效决定。200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05 )高行终字第351号行政判决,认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多处明显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决定中没有进行评述,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019号行政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131号无效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13日重新作出第81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55号无效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权1—5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真空管是真空灭弧室的上位概念,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说明真空灭弧室与真空管的区别以起到何种作用故附件1中所述的真空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灭弧室。赵学文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中的真空灭弧室并非附件1中的真空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但没有限定为一种顶部的直接连接方式。附件1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说真空灭弧室上安装一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赵学文关于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定的连接方式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1披露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弹簧压套在波纹管的顶面板与真空灭弧室之间”。赵学文关于权利要求2的上述特征没有被披露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实现波纹管直接通过触杆触发报警开关的连接机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实现的。赵学文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测量精度的需要,选择千分表测量真空度变化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2没有创造性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没有创造性。

阅读附件1附图,可以看出压盖与罩体、压盖与波纹管之间的位置和连接关系,罩体客观上可以抑制压盖的水平震动进而抑制波纹管的水平震动。为了抑制波纹管水平震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用抗震板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55号无效决定。

赵学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灭弧室不是附件1中的真空管,附件1中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本专利权利要求2、3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相应的附件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第8155号无效决定中关于由于压盖、罩体、波纹管之间的相互位置、连接方式,使罩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抗震板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的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第8155号无效决定;改判本专利权全部有效;一、二审诉讼费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诚翔电器公司承担。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学文放弃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上诉理由,仅坚持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上诉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诚翔电器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赵学文是名称为“真空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申请日是1997年11月11日。1999年5月1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是97247757.8。本专利权利要求是:

“1、一种真空断路器,由箱体支架、操动机构、真空灭弧室等部分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真空灭弧室上安装一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包括一波纹管、一弹簧、一位移显示表,所说波纹管上端密封,下端与真空灭弧室的顶部密封联接,且与真空灭弧室内腔相通,所说弹簧压套在波纹管的顶面板与真空灭弧室之间,所说位移显示表安装于波纹管的顶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还包括一触杆及报警开关,所说触杆的一端安装于波纹管的顶面与位移显示表的触端之间,另一端与报警开关联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显示表为一千分表。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波纹管顶部穿过一抗震板的孔。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为一真空表。”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抗震板8的作用在于操作时防止波纹管以及显示表的震动。”

诚翔电器公司于2003年5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诚翔电器公司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诚翔电器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6份附件作为证据,其中:

附件1:专利号为ZL94230139.0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9月6日。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真空断路器真空度保护和检测装置。其中记载: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器保护装置。高压真空断路器是电器产品的一个重要器件,能有效的保证电路的安全。 现有技术中的真空断路器有很多种,品种不一。但所有的真空断路器对真空度要求都非常高。如果在运行中一旦漏气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真空度下降,就会影响其性能,严重的会造成重大事故。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能在运行中直接观测真空度,当真空度达到一定限度时能自动报警的高压真空断路器真空度保护和检测装置。本实用新型有一个罩体8,在罩体8内有一根波纹管9,波纹管9外表面套装有一根弹簧10,压盖3被螺母固定在波纹管9上,一块计量表4、通常是百分表通过触杆7与波纹管上端接触。在罩体上端连接有一个密封壳体5,在所说的计量表的触杆上通过销轴与一个连杆机构2相连。连杆机构左端连接有一根用来触动行程开关的滑杆1。在连杆与密封壳体间有一根复位弹簧6。使用时,将本装置安装在真空管一端,并与真空管相通,这样真空管被抽成真空后形成负压,吸住波纹管,当真空管内的真空度下降后,管内的负压降低,正压增大,迫使波纹管上升。为了测量方便,在波纹管外套装一个灵敏度很高的弹簧。这样当波纹管及弹簧上升时就会通过触杆,也就是传感装置到达计量表,这样就能直观的看出真空管内的真空度变化。如产生漏气现象时,真空度的变化就会很大,管内压力值突然增大,这时波纹管就会迫使触杆上升,并通过连杆机构使滑杆1向左伸出,触动工作台上设置的触块使报警线路接通,及时报警,避免事故的发生。

附件2:申请号为88216679.4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89年3月8日。附件2公开了一种真空断路器,由安装在底座35上的真空灭弧室24、操动机构、操作面板和开关构成。

2004年6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由,作出第6131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赵学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131号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4)一中行初字第1019号行政判决,维持了第6131号无效决定。赵学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多处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决定中没有进行评述,导致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351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1019号行政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131号无效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组成合议组,对诚翔电器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于2006年3月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诚翔电器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本专利背景技术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放弃其它无效理由;赵学文承认附件2和本专利背景技术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特征“箱体支架”和“操动机构”,并且确认权利要求5中的抗震板用于防止波纹管水平方向的震动,进而防止显示表的震动。

2006年3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8155号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断路器,具体包括以下特征:(1)由箱体支架、操动机构、真空灭弧室等部分组成,(2)所说真空灭弧室上安装一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是特征(2),附件1公开了一种安装在真空管上的真空度保护和检测装置,该装置同样可以实现在运行中直接观测真空度,当真空度达到一定限度时自动报警的技术效果,从而已经给出了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2)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针对赵学文强调的两个观点,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I)附件1中的真空管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真空灭弧室仅是文字表达上的差异,实质完全相同。(II)首先,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2)并没有文字限定真空灭弧室与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为直接连接安装关系;其次,根据本专利附图1所示,真空灭弧室3与波纹管4的连接结构之间仍然存在板状结构,该附图所示结构不能支持赵学文的观点;再次,附件1中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已经公开“将本装置安装在真空管一端,并与真空管相通”,上述文字所表明的真空度保护和检测装置与真空管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说真空灭弧室上安装一真空度检测报警装置”所表明的连接关系相同。2、附件1中的压盖3与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波纹管的顶面板”实质相同,均起到了限制弹簧上端位移的作用,该弹簧10实质压套在压盖3和真空管之间,因此附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说弹簧压套在波纹管的顶面板与真空灭弧室之间”。权利要求2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中的位移显示表安装于波纹管的顶面上,而附件1中计量表4通过触杆7与波纹管上端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根据是否需要实现报警功能以及所需装置高度去除附件1中的触杆7,从而实现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实现其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2不具有创造性。3、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中借助触杆和连杆机构实现的间接连接和触发方式改变为权利要求3所述的由波纹管顶面直接推动触杆这种直接连接方式是很容易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4、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已经给出采用百分表作为计量表的情况下,根据检测精度的需要采用千分表作为计量表是很容易做出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5、附件1中的压盖3与波纹管9通过螺母实现了刚性连接,因此当附件1中的波纹管9发生水平震动时必然导致压盖3发生水平震动,而由于该压盖3的外周边与罩体8的内表面间距很小,因此该罩体8可以抑制压盖3的水平震动进而抑制波纹管9的水平震动,因此附件1中的罩体8与权利要求5中所述的抗震板可以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55号无效决定。

赵学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55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8155号无效决定、诚翔电器公司提交的附件1和附件2、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由于赵学文放弃了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上诉理由,其已认可了一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认定,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可。

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所记载的波纹管会发生水平震动,对这种震动必须予以克服。附件1中虽未记载如何抑制波纹管的水平震动,其中的文字部分也未记载所述罩体8的作用,但根据附件1附图的记载,附件1所述压盖3与罩体8之间间距较小。压盖3与波纹管固定在一起,由于附件1所述罩体8与压盖3之间的位置关系,罩体8客观上可以抑制压盖3的水平震动进而抑制波纹管9的水平震动。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波纹管会发生水平震动,为了抑制波纹管水平震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附件1,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容易想到使用抗震板来抑制波纹管的水平震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1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赵学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赵学文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赵学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七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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