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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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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国诉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杜永国,男,1977年8月生。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杜永国诉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本人与被告间的行政纠纷已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17号

原告杜永国,男,1977年8月生。

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姜全民,局长。

原告杜永国诉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本人与被告间的行政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永国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