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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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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豪违法占地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豪,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豪,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49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豪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曲梁镇沃郑村东至路、西至耕地、南至耕地、北至农宅的1382.3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49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49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49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