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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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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洋、康小利与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09号 原告李洪洋。 原告康小利。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李洪洋、康小利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109号

原告李洪洋。

原告康小利

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延臣任主任

原告李洪洋、康小利诉被告原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洪洋、康小利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乔向阳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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