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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绥贵与南宁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文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171-1号 申请执行人杜绥贵。 被执行人南宁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乡振兴村43号。 法定代表人谢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文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绥贵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171-1号

申请执行人杜绥贵。

被执行人南宁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乡振兴村43号。

法定代表人谢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文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绥贵与被执行人南宁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文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绥贵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1236.16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宁民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文兴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农堂文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