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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恒、苏碧群等与百色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何有恒。 原告苏碧群。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叙福小区A-21号。 法定代表人庾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719号

原告何有恒。

原告苏碧群。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东路叙福小区A-21号。

法定代表人庾广鸿,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文钊。

被告秦文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有恒、苏碧群诉被告百色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亦未按本院通知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80元,减半收取7940元,由原告何有恒、苏碧群负担。

审 判 长  梁湛辉

审 判 员  龙广林

人民陪审员  陈善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