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牧民催字第16号 |
申请人富阳登城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富阳市渌渚镇岘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勇,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富阳登城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2 221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新乡市骏辉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乡市文明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乡银行卫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5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5日]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富阳登城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文平 审 判 员:赵彦春 审 判 员:陈青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张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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