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牛义波,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聚,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住青,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陈住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陈住青向谁交纳的租赁费,交纳租赁费多少?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村乡人民政府通知昆仑服装厂搬迁的原因?陈住青新建房屋价值是否应予评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4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 徐春宁 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