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李海禄,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小红,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禄与被告冯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李海禄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