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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禄与冯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李海禄,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小红,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李海禄,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可,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小红,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禄与被告冯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李海禄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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