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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豪与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新豪,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奋,该公司总经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新豪,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胜松,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国辉,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梁新豪与被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梁新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新豪自愿撤回本诉,反诉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准许原告梁新豪撤回本诉;

2、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梁新豪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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