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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11号 原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智勋,女,汉族,1952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伍梦杰,女,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梦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郑州宜居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