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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26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福元,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银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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