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75号 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王国玲,女,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与被告王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