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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追究 提高审判技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倩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6
摘要:严格责任追究 提高审判技能
  把认定办案瑕疵、错误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强化内部管理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依据,激励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技能

  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应积极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严格办案瑕疵、错误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法官审判“权责利统一”。

  办案瑕疵、错误责任,是指法官办案过程中存在瑕疵或错误应承担的内部管理责任,不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违法审判责任。

  把认定办案瑕疵、错误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强化内部管理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的依据,激励法官不断提高审判技能,防止和减少业务不精对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同时保障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严格责任认定标准。办案瑕疵分为一般瑕疵和严重瑕疵,其中一般瑕疵包括文书制作、网上办案、卷宗装订归档等方面不恰当不规范,但社会影响不大的情形;严重瑕疵包括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上存在疏漏或偏差,或文书制作有重大错误,或超过审理期限,给当事人诉讼(执行)权利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损害,但未造成实体裁判、执行结果错误的情形;办案存在错误包括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情形。

  规范责任认定程序。对办案瑕疵、错误进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平公正、罚当其过的原则合理认定。认定办案过程中的瑕疵、错误,应当由评查合议庭依据认定标准提出书面评查意见,上报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同时告知承办合议庭。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对认定的错误责任有异议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前,应通知其列席审判委员会陈述申辩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办案存在瑕疵、错误的,及时作出认定结论,结论应包括认定事由和主要责任人。

  完善责任追究方式。对办案瑕疵、错误责任追究方式可包括对合议庭的负面绩效评价和对主要责任人的组织处理。负面绩效评价即办案存在瑕疵、错误的,按照法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分值,并按照审判长、承办法官、其他法官的相应比例计算到人,瑕疵、错误的发生与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为有关的,还应按照绩效考核有关规定扣减法官助理、书记员绩效分值;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离岗学习、岗位调整和退出员额。

  从严追究瑕疵、错误责任。通过案件评查、庭审评查、司法巡查等活动,发现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通过案件评查、司法巡查等活动,发现法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司法不廉行为的,坚决实行“零容忍”,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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