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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事治理不宜早期化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社会的急速发展使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呈现出活跃化趋势,但环境问题始终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层次的问题,因而,法律只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非唯一手段。就法律手段的解决而言,刑法之前部门法防线的脆弱以及刑法的“软法化”,是长期以来

  社会的急速发展使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呈现出活跃化趋势,但环境问题始终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层次的问题,因而,法律只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非唯一手段。就法律手段的解决而言,刑法之前部门法防线的脆弱以及刑法的“软法化”,是长期以来存在的弊端。针对这一弊端,现行刑法以9个条文15个罪名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其在类型上分为污染型环境犯罪和破坏型环境犯罪两种。其中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属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其他则属于破坏型环境犯罪。从刑法修改的角度来看,仅1997年至今,在严密刑事法网(包括罪和刑)的意义上,该部分直接变动的条文就达三分之二,它们分别涉及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和刑法修正案(八),环境犯罪立法修订力度为国内外所罕见。虽然破坏型环境犯罪在严密刑事法网时基本坚守了以侵害或者危害环境法益的结果发生的立场,但是最新的修正案在降低污染环境罪(第338条)入罪门槛时已经打开了危险犯进入的通道,这预示着面对环境犯罪,刑事治理的早期化趋势已然显现。但这远非有效解决问题的正确路径。加强刑法之前的部门法防线以“防微杜渐”,在刑法框架下继续遵守刑法谦抑主义,并在现有的环境犯罪规定基础上进行刑法之前的部门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以强化刑法谦抑性,才是有效解决问题的可行之道。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