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8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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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例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判例
【基本案情】 邱某某(女)和张某(男)甲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典型意义】 1.对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受害人大多数是女性和未成年人,相对男性施暴人,其力量对比处于弱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法律,准确...

中国移动咪咕和抖音4K侵权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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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咪咕和抖音因4K世界杯赛事直播闹得很热,咪咕说我花巨资和央视签了4k以上高清网络独家,抖音说我也和央视有合同。咪咕气疯了,年初冬奥独家4K以上独家,赚得盆满钵满,世界杯因抖音搅局,大大没有达到预期,委屈坏了。这背后是怎么回事?文章有点长,但看完就清晰了。 咪咕花费巨资拿下 4K以上信号除央视外网络独家咪咕方面表示,2020 年 12 月 25 日,申请人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 (以下简称央广总台) 签署了 《2020 年度冬奥会、世界杯赛事节目版权许可和媒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本协议下合作赛事的 4K、 8K 及以上信号和 VR 信号在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领域所有渠道除央视外,申请人享有独家权利。许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022 年卡塔尔世界杯,包括小组赛 48 场、淘汰赛 (含决赛) 16 场,共计 64 场全部比赛及其他相关活动。 咪咕提出,根据《合作协议》,申请人可以与中央电视总台 4K 电视频道共同排他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包括抖音在内的其他主体无权进行宣传、播放 4K 格式的世界杯赛事视频。即使被抖音享有世界杯转播版权,也无权提供和播放 4K 格式及以上视频,更无权宣传吸引用户观看其播放的 4K 格式视频。 但是,咪咕方面称,经调查发现,抖音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新浪微博、抖音平台 (网页及 App) 通过其运营账号公开宣传被申请人将在世界杯期间为用户提供“全场次、4K 超高清免费直播” 的世界杯赛事内容,并且在抖音平台播放赛事时,在视频清晰度选择中设置有标识“4K 超高清”的选项。咪咕为向己方用户提供有别于其他主体的高质量服务,额外支付了极为高额的授权费用,已获得播放世界杯 4K、8K 及以上格式视频的竞争优势,吸引足球爱好者付费观看。 咪咕方面认为,被申请人在未支出成本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等...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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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附录:文件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第三条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五条 对于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时,应当在未封存...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春晚侵权案例:百度因视频号“央视频”直播春晚侵权赔付

案例判例, 热点推荐
近日,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央视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好看视频”向公众提供《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0春节联欢晚会》电视节目直播服务,要求赔偿303万元。 百度公司辩称,该行为是与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之一“央视频”进行的商业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不能仅依据播放界面显示“央视频”字样等证据证明涉案节目内容系第三方提供。此外,百度公司提交涉案作品与央视频商业合作的聊天记录属于自制证据。裁判结果为,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共计50.28万元。 附:裁判文书全文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27486号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央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格,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戴福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央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安卓端手机APP“...

党员为何不能当非上市公司股东法人

案例判例
近日,原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他的诸多违纪问题中,有一条是“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这个问题不鲜见,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犯过,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等等。   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到底违反了什么纪律?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有明确禁止规定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禁止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更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纪律。那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今年2月,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谢中凡被“双开”,他的一项违纪问题,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小贪巨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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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了一份《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披露了济源正科级干部李某某名下有人民币约2.014亿元、诸多外币和53套房产,但是因无法说明来源被检察机关起诉。 《李某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起诉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安文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 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9xx,汉族,本科毕业,1997年10月在济源市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工作,2009年10月任辉县市教育局副局长,2011年5月任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书记(正科级),2011年6月任辉县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正科级),2012年10月任新乡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主任科员,住新乡市五一路金色奥园小区F3号楼1单元东户。 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本院决定,2015年4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寒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2015年7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经安阳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自2015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 被告人李某某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本院债查终结。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16年3月 0日、2016年5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2016年6月6日,侦查部门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2月25日、2016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未注册登记的主体能否构成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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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初,李某分3次向时任负责采煤沉陷区平基工程的某镇镇长刘某贿赂现金共16万元,李某送钱给刘某除感谢通过其协调获得了平场工程的承建,还希望某镇政府有工程时可得到关照。后某镇采煤沉陷区受损农房综合治理项目被重庆市某公司中标,李某通过刘某与某公司的万某协调,签订了承包花园C区地块平场工程劳务的合同。 重庆市某区工商分局从所在地法院转交的刘某受贿案件资料发现李某涉嫌商业贿赂行为后立案,并作出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认为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是经营者,其属个人行为,且并未以销售或购买商品为目的,不构成商业贿赂。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分歧 对未注册登记的主体能否构成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是经营者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因为个人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通过法院对刘某案生效判决书认定,李某向刘某行贿,不仅是以个人名义行贿,而且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故不应按商业贿赂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为对经营者的理解应从实际参与市场活动角度界定,不能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作为认定标准;商业贿赂行为不能局限于须以销售或购买商品为目的,再则对于李某的行为,若因其未注册登记但从事了符合商业贿赂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却不予规范,亦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目的。故李某的行为仍然可定性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2018年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事)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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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坚决依法核准追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2. 挂牌督办重大拐卖儿童犯罪 护航被拐卖儿童顺利回家 3. 依法提出抗诉 准确认定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4. 依法惩治利用儿童犯罪 督促异地职能部门落实监护职责 5. 结合办案强化监督 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隐患 6. 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 促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7. 依法打击遗弃留守儿童犯罪 督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8. 横向联动 跨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 9.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及时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10. 构建春蕾安全员机制 为困境儿童撑起司法保护之伞 典型案(事)例一 坚决依法核准追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6年刘某在河南新密市一路边,拦路强奸放学路过的8岁女童郭某,并致女童窒息死亡。事后,刘某将女童掩埋并潜逃。数日后,女童尸体被发现。此案多年未侦破。2013年,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2017年3月,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刘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河南省检察机关按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核准追诉刘某。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典型意义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依法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除此案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依法核准追诉了康某故意杀人案、汪某抢劫案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利的案件。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秉持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理念,结合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方面,认真审查,...

医院对病毒携带患者的错误诊断 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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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系患者谢某的直系亲属。患者谢某于2016年1月31日因发热、乏力到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处就诊,被告的门诊医师对其进行体查,体察结果为38.8℃,诊断为:1、发热因查,上呼吸道感染;2、糖尿病。并根据病因对其进行静脉注射的治疗。2016年2月1日、2月2日,谢某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医师对其进行与之前相同的常规检查及注射治疗。2016年2月3日患者谢某仍觉身体不适,原告将谢某送往市级医院救治,市级医院的医师对其拍照观察后,下达病危通知书,称谢某已很难救活。2016年2月4日患者谢某因抢救无效在市级医院死亡,后经检查谢某为H7N9患者。原告认为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在对谢某的最初的诊断及用药存在过错,导致谢某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死亡,故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另被告尚未能提供谢某的就诊病历,亦未申请对患者谢某进行鉴定,被告某乡镇中心卫生院与用医的医生之间订立了聘用合同。 分歧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对H7N9病毒携带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谢某为H7N9病毒携带者,H7N9病毒潜伏在人体中,人体的表现症状同感冒、发烧极为类似,难以被发现。且日常生活中H7N9患者甚少,在发病人群中所占比例不多,医院医师按常规思路对患者进行了常规的检查,确诊后对其进行相应的治疗,已尽其相应的治疗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禽流感患者的发病行为虽与感冒发烧相似,但仍不尽相同,医院未尽到相应的注意、观察义务。又因被告医院系某镇上的中心卫生院,医疗条件较为简陋,且H7N9病毒在县级医院也难以发现,需送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才能得以检测。故医院虽存在一定过错,但负次要责任即可。 第三种意见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负该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患者所患的禽流感虽难以...

房屋被限制交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判例
▌案例要旨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丁福如(DINGFURU),男,48岁,新加坡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梅路。 被告(反诉原告):石磊(STONESHI),男,62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 ▌简要事实: 被告石磊系涉讼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661.96平方米,类型为花园住宅,土地总面积2052.9平方米。2008年10月7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丁福如受让被告石磊的涉讼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共计5600万元;被告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2008年 11月8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实际交付日止。 被告石磊按约支付房款。2008年10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长宁区交易中心发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的认定通知单,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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