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李营坤,男。 被执行人: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党印,该公司经理。 关于李营坤申请执行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营坤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洛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伊川县滨河新区伊龙大道北侧、滨河大道西侧伊政国用(2012)第YDT2011-23号,面积6902.78平方米的房产,现案件移送本院技术处进行评估。案件处于评估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评估报告完成后,申请执行人李营坤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田国京 执行员 :张耀彬 执行员 :张万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一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