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 负责人:姜树春,该公司经理。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未按期履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