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韩忠超,理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忠瑞水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贯道,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六虎,男。 被执行人:田作敏,男。 被执行人:赵东伟,男。 关于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洛阳忠瑞水电有限公司、赵六虎、田作敏、赵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忠瑞水电有限公司、赵六虎、田作敏、赵东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宜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会奕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李占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