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付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付国,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在四川省双流县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因涉嫌犯
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3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付国,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在四川省双流县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坤,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付国及其辩护人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陈付国伙同杨愿义、关耀辉、葛世光、张利、魏延平(五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汝州市、宝丰县、鲁山县等地疯狂流窜作案,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贱卖获利。一般是白天外出转悠踩点,夜间动手。到现场之后,有人到放置变压器的台架上拆螺丝,有人放风,有人把交通工具停放在距离现场有一定距离的路边等候,得手后立即逃离现场。然后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铜线圈用火烧后,送到废品收购站销售,赃款分获。
(一)2009年11月21日的晚上,被告人陈付国伙同杨愿义、关耀辉、张利、魏延平等人到宝丰县观音堂乡金庄村附近,将宏运养鸡场墙外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9426元,被盗铜线圈价值3620元。
(二)2009年11月30日的晚上,被告人陈付国伙同关耀辉、张利等人到鲁山县背孜乡郜沟村二道岗组,将赵某某沙场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7742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145元。
(三)2010年9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陈付国伙同关耀辉、葛世光、张利、魏延平等人驾车到鲁山县下汤镇十亩地洼村沙巴店组,将邱某某沙场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等,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865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4685元。
(四)2010年10月16日的晚上,被告人陈付国伙同关耀辉、葛世光、张利、魏延平等人驾车到鲁山县鸡冢乡鸡冢村旗杆街,将李某某铁选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113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1833元。
(五)2010年11月14日的晚上,被告人陈付国伙同关耀辉、葛世光、张利、魏延平等人驾车到汝州市蟒川镇英张村附近,将汝丰焦化厂泵房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1499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6997元。
(六)2010年11月22日的晚上,被告人陈付国伙同关耀辉、葛世光、魏延平等人驾车到鲁山县瓦屋乡土桥村,将侯某某铁矿厂使用中的变压器毁坏,盗走变压器内铜线圈,致使变压器报废。经价格鉴定,被毁坏变压器价值24200元,被盗铜线圈价值104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付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付国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杨愿义、关耀辉、葛世光、张利、魏延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王某某、邱某甲、赵某甲、罗某某、罗某甲、耿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国伙同他人肆意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使用中的变压器内铜线圈,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陈付国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次数及价值,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付国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刘延兵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权俊东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顾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