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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新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新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3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
光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刑初字第00043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新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3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段鸿滨,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及光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曹新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璐、张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新军及其辩护人段鸿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光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13日夜,被告人曹新军窜到光山县孙铁铺镇屈岗村新民水库,窃取用于抽水灌溉的一台S9-10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050元。2014年6月3日,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2014)22号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3年1月13日夜,被告人曹新军窜到光山县孙铁铺镇屈岗村新民水库,窃取用于抽水灌溉的一台S4-10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30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曹新军的供述、被害人屈龙华的陈述、证人陈立田、耿协同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新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新军对案发现场被盗的变压器散落的硅钢片上留有其指纹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从没到过孙铁铺镇屈岗村,没有盗窃该变压器内的铜芯,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该被盗变压器是其在解承亮的修理店学修理时修理过的变压器。
被告人曹新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曹新军窃取被盗变压器是S9-100KVA不是事实,被盗变压器的型号是S4-100KVA。被告人曹新军从未承认盗窃的事实,且曹新军一人不可能作案,也无作案时间,被盗变压器上留有被告人曹新军的指纹是曹新军修理该变压器时留下的。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三次退查本案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夜,被告人曹新军窜到光山县孙铁铺镇屈岗村新民水库,窃取用于该村农忙时抽水灌溉的一台S4-100KVA变压器内的铜芯,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3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曹新军的供述
我是2000年或2001年下学的,在家玩半年后就在光山县农民街解承亮的店里学修变压器,学了5年的时间,2007年春上我去广东东莞一家朔胶厂务工,干有一年左右,2008年我又去佛山做鞋。自从离开解承亮的店后再也没有接触过变压器,我主要负责缠变压器内的铜芯上的铜线及固定钢片,维修、安装变压器,会拆变压器。我在维修店上班期间没有给孙铁铺镇屈岗村修理过变压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屈龙华的证言:我是孙铁铺镇屈岗村主任。2013年1月14日下午2点多的时候,村里人对我说安装在屈岗村新明水库的北边的一间平房上面的变压器里面的铜芯被盗走了,就到孙铁铺派出所报案了。变压器是昨天夜晚被偷走的,今天下午才发现。被盗变压器是我村所有,农忙时抽水灌溉用的。
2、证人方明生证言:我是村文书,新明水库变压器是村集体出资购买的,从未与砖厂合并使用过。
3、证人耿协同的证言:我自1984年在屈岗村当村干部,现在是屈岗村主任,新明水库的变压器是2000年左右孙铁铺电管所组织安装的,变压器从安装到被盗期间没有维修、拆卸、更换过,也没有和屈岗村砖厂合并使用过。不认识解承亮或曹新军。
4、证人方立基、王道田证实其没有看见或听说新明水库的变压器修理或更换过,这几年村里抽水还在用。
5、证人吕千和的证言:我是从1975年至2003年3月份任屈岗村会计的,新明水库变压器是屈岗村集体花15000元钱安装的,应该有票,村部多次搬迁,票丢了,没有被调换或维修过,但我对新明水库变压器的情况印象很深。
6、证人陈立田的证言:我自1984年到孙铁铺电管所上班至今,负责屈岗村用电。新明水库变压器是1984年安装的50KVA大小的,2000年换成一个新的100KVA的,也就是被盗的这台变压器,价格应是15000元左右,是孙铁铺电管所工作人员安装的,这台变压器大概就是每年的3、4、7、8月份九个村民组一千多人的农田用水,该变压器据我知道没有更换过、维修过,农忙时接上电源就能用。不认识曹新军,解承亮找到我说公安局办案人员抓错了人,要想公安局放人,就叫我证明被盗的那台变压器是经他手更换过的,说了很多好话,让我在他打好的"证明"上签名按手印,我认为没多大事,就签名了按手印了。
7、证人李定鹏证言:我是2006年4月调任孙铁铺镇电管所长职务的,2008年11月份调离的。陈立田是所里的电工,专门负责屈岗村的电路维护、收费等。我10年以前就认识解承亮,业务上有联系,大约10多天前,解承亮找到我说孙铁铺镇屈岗村水库被盗的那台变压器有他亲戚的手印,他亲戚过去在他店里当维修工,叫我证明那台被盗的变压器是经他维修过的,让我在“证明”上签名,开始我不愿签名,第二次找我时我看到“证明”上有好几个人签字了,我才签了自己的名字和按了手印。屈岗村二砖厂的变压器是否更换过记不清,二砖厂水库的变压器与新明水库的变压器不是同一台,是两台变压器。
8、证人李青元的证言,“证明”是解承亮写好后找到我,叫我证实前几年给孙铁铺境内运送过一台变压器,并说那台变压器已被偷,叫我在上面签名和按手印的,具体内容我确实没看。
9、证人杜安元的证言:我是1996年到光山县孙铁铺供电所工作的,我主要负责施工、安装和计量,我不认识解承亮,不知道他从哪里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当时他叫我只证明过去安装过他维修的变压器,我没看证明材料内容就稀里糊涂的签名按了手印。我不知道新明水库的变压器是否是解承亮维修后安装的。
10、证人金昔强的证言:解承亮说他厂里有个职工因为在那台被盗的变压器上留有指纹,被公安局抓了,就叫我证明那台被盗的变压器是经他厂里的职工维修过送去安装的,后他从口袋里拿出一份打好的证明材料让我签字、按手印,后我就签名、按手印了。我没有在孙铁铺屈岗村新明水库用吊车安装过变压器。
11、证人解承亮的证言:曹新军是我妻侄,他从2004年开始至2007年底在我家学修变压器,孙铁铺镇被盗的那台变压器是经他维修过的,我听律师余全友说公安机关凭变压器上留下的指纹把曹新军关了,为澄清事实,我就写了份“证明”材料,我打印好找他们签的,写的很笼统,他们签名按手印时都没认真去看,他们都不懂,所以不负责任的签了名。
12、证人陈立明的证言:我和陈立田是屈岗村的两个电工,我代管方大栗树水库抽水,陈立田代管新明水库抽水。两个水库变压器都是屈岗村集体出的钱,由孙铁铺电管所安装。
13、证人詹军、李胜蓝证实被盗变压器的型号是因变压器在平房顶上,没上去看,从外观上看似S9型,就向电业局报是S9型,故被盗变压器型号被登记为S9型。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1月14日14时许,屈龙华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称屈岗村村民发现村里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铜芯被盗走,价值约15000元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6日上午,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海营街一网吧里将正在上网的曹新军进行基本信息采集,通过十指指纹比对,与2013年1月15日立案的光山县孙铁铺镇屈岗村新明水库变压器被盗一案现场作案人遗留下来的指纹一致,刑警大队民警当即将其抓获。
3、光山县电业局提供的说明材料:变压器油有绝缘作用、散热作用(变压器运行时产生的热量使靠近铁芯和绕组的油受热膨胀上升,通过油的上下对流,热量通过散热器散出)、消弧作用、变压器油浸满变压器,没过硅钢片,工作温度在85摄氏度左右。
4、孙铁铺镇屈岗村委会证明:新明水库变压器是2000年村级购买,费用15000元左右,票据已丢失,从购买安装到被盗该变压器从未修理过,也没有发生任何修理费用支出。
5、光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3年11月21日出具的槐店乡盛湾村阿深高速公路路段和孙铺镇屈岗村新明水库两台变压器被盗掏铜芯现场指纹排除情况的说明证实:两台变压器铜芯被盗掏两案现场提取的指纹经比对,除比中曹新军的指纹后还有多枚未能比中的指纹。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光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公(光)勘字(2013)第02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盗变压器位于新明水库北侧渠埂上的一间平顶房房顶上,在变压器外壳南侧77厘米处是散落的硅钢片,在散落的硅钢片上发现有油污指纹(指纹拍照提取)。现场照片“变压器”型号为“S4”,冷却方式为“油侵自冷”。
(五)鉴定意见
1、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光)公(刑)鉴(痕)字(2013)62号鉴定文书及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月13日夜,光山县孙铁铺镇屈岗村新明水库一台抽水用的100KVA变压器被盗掏铜芯,在现场散落的硅钢片提取的手印为曹新军的左手拇指所留,硅钢片上遗留的“油污手印”为“新鲜手印”。
2、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光价证鉴(2014)57号关于一台被盗S4-100KVA变压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是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李青元的证言:2007年为解承亮送一台变压器到孙铁铺南砖厂,当时吊车来到后无法施工,其又回到解承亮的修理店带三角架和倒链并与解承亮及供电所的人员一起施工。(该证人出庭作证,证言与上述内容基本相同)。
2、证人解承亮的证言:2007年申光明承包的孙铁铺二砖厂有一台S9-100KVA变压器损坏,李定鹏打电话让其为该厂送一台变压器,其就送一台S4-100KVA变压器过去,吊车司机金昔强因路况不好生气走了。其让李青元回修理厂拿三角架和倒链,施工是由解承亮和杜安元完成的。(该证人出庭作证与上述证明内容基本相同)。
2014年2月20日,解承亮写的“致上级领导的一封信”分析“变压器铁蕊是由硅钢片一层层夹制而成,工人只能光手操作,备用抹布一块,硅钢片上如有灰尘异物,就得擦净后再夹制…,变压器制造完成后,铁蕊需用槽钢夹板紧紧的夹牢,如空气隔离,没有摩擦,完全处于在全密封状态下,指纹可能会永久保存。…电力变压器硅钢片在拆散时为避免尖铁片刺伤到手,通常都得戴上手套,贼在盗窃变压器时自然会戴上手套,被盗变压器上能留下贼的指纹可能性极小”。
3、证人申光明的证言:我在屈岗村姚岗村民组附近承包过砖厂,又称孙铺二砖厂,2007年冬季就没有承包了。砖厂没有专供的变压器,与屈岗村水库旁边灌溉用的变压器共用。不知道变压器是谁的,2007年变压器坏了,找解承亮换了一台,多少钱不记得了,村里镇里都不知道,孙铁铺供电所知道,是供电所的人碰头(安装)的。
4、证人方应德、刘国强均证明2007年申光明承包的砖厂变压器坏了,找解承亮更换了一台。
5、证人张洪胜证明其在2005至2006年与曹新军一起在解承亮变压器修理厂学徒
6、证人李昌明证明其在2004至2005年与曹新军一起在解承亮变压器修理厂学徒
7、证人解成根证明其在2006至2007年与曹新军一起在东方电器厂工作。
8、证人冯传家证明其与2013年1月13日和曹新军在其老丈人家刮仿瓷,下班后曹新军回家了。
9、证人潘昌林证明其与曹新军2013年1月14日至19日合伙承包熊弄市场家刮大白。
10、被盗现场变压器照片,证实被盗的变压器型号S4型。
11、曹新军所在村委会证实曹新军表现一贯良好的的证明。
12、曹新军2012年账本,记录曹新军2012年务工及收入情况。
13、曹根友申辩意见及解承亮书写的“错案分析稿”。
上述证据证明的目的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新军盗窃一台用于人民群众农忙时抽水灌溉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破坏该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新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新军及辩护人辩称屈岗村新明水库被盗变压器现场遗留的硅钢片上的指纹可能是2007年曹新修理该变压器时留下的,与庭审查明的被盗变压器现场硅钢片上所留指纹是曹新军新鲜的油污指纹的事实不符,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新军没有同伙一人不可能对总重量550公斤的被盗变压器搬运,并盗走该变压器内的铜芯,且曹新军在作案时不可能不带手套及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并与被盗变压器现场变压器并没有被移动,只是内部铜芯被盗掏,现场遗留的硅钢片上留有多人指纹,侦查机关只比对出曹新军一人指纹等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属辩护人主观推测,无事实依据,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亦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三次退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的辩护意见,与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审理阶段建议补充侦查一次的合法程序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曹新军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新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鉴
审 判 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黄立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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