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异字第519号 案外人(异议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光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雷万怀,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樊建政,男,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负责人杨本书,该粮库主任。 本院在执行雷万怀申请执行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称: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产证4287810)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贵院(2011)年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对此房屋查封错误,特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产证4287810)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 本院认为:本院(2011)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珠海市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产证4287810),其产权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而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粮食局浚县直属粮库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上的隶属关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属案外人河南省粮食储运公司,故本院(2011)年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错误,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年汝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对珠海市 三灶区三灶街景华楼9号楼(产权证号码:粤房产证4287810)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长 郭天立 执行员 于延鹏 执行员 牛振民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闵向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