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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小二,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小二,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ED9123号三轮农用运输车与谷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自行车在滑县小铺乡东程寨村东头公路上相撞,谷某某及其女儿李某某均在事故中受伤。案发后,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做出(2006)滑民初字地752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谷某某、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6486.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2007年6月19日谷某某、李某某申请滑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全部财产分给女方,并外出打工,隐匿行踪,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执行。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按协议内容履行了50000元的赔偿义务。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且有证人靳某某、黄某某、靳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滑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传票、公告及调解协议书、撤诉诉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告张贴照片,投案证明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调解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审判员  贾 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振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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