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6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黄向前,男,1980年01月01日生。 被告李荣胜,男,1973年05月21日生。 被告吕瑞丽,女,1980年01月07日生。 被告田振辉,男,1985年11月17日生。 被告黄群川,男,1988年07月27日生。 被告黄电勇,男,1978年02月07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黄向前、李荣胜、吕瑞丽、田振辉、黄群川、黄电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8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