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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三人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7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0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1987年9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乙,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丙,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刑某甲、刑某乙、刑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刑某甲、刑某乙、刑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刑某甲与被告人刑某乙系亲兄弟,与被告人刑某丙系堂兄弟。2014年1月30日晚1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与同学一起在滑县八里营集村街里玩炮仗时与被告人刑某乙、刘某甲(系三被告人的奶奶)、邢某丁(系三被告人的爷爷)发生口角、撕拽。当晚21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刘某甲的母亲)与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甲的伯母)、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堂姐)到邢某丁家中质问刘某甲被打之事时,双方又发生争吵,赵某某等人随即离开。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得知此事后,闯入刘某甲家中,与刘某甲、被害人刘某丙(刘某甲的父亲)、被害人赵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三名被告人将上述五名被害人打伤,并将前去刘某甲家劝解的被害人张某、刘某某打伤。被害人刘某乙右手环指中节近端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头皮擦伤,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某双眼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甲面部多处表皮擦伤,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关节损伤活动受限,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关节损伤活动受限,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刑某甲、刑某乙到滑县公安局八里营乡派出所投案。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刑某丙到滑县公安局八里营乡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已与被害人刘某乙、刘某家、刘某丙、赵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丁达成和解,三名被告人赔偿上述七名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在开庭审理时,对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供认不讳。认定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证据,还有被害人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董某某、张某某、赵某甲、董某甲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投案证明,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未经住宅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又拒不退出,对住宅内的人员进行殴打,致多人轻微伤、一人轻伤,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被害人做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刑某乙、刑某甲、刑某丙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刑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刑某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刑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振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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