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福民与卢卫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陈福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卢卫丽,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陈福民诉被告卢卫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31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城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陈福民,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
被告卢卫丽,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
原告陈福民诉被告卢卫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31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民、被告卢卫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福民诉称,2013年4月26日,原告给被告送细杠板100张,每张价格74元。2013年9月5日,原告再次给被告送细杠板20张,每张价格75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现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清还原告两张欠条共计板款为8900元、交通费260元、生活费260元、误工费500元,上述共计992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卫丽辩称,被告现下欠原告4000元,被告也已经偿还了。被告仅下欠原告20张木板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2013年9月5日向被告送细杠板100张、20张。被告分别给原告书写收到条和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今收到,白松木细杠壹佰张×74,2013、4、26号,美涂士漆”、“今欠到,白面细杠20张(贰拾张),卢卫丽,2013、9、5号”。另查明,被告提供的原告账簿复印件两张,账簿载明:“4月26日,细杠板,100×74=7400元,欠7400元;9月5日,数量120,单价75,收入金额9000,付出金额7500,欠15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据两张、被告提供的原告账簿复印件两张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买原告细杠板,并为原告书写收据和欠条,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下欠的货款8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关于现下欠原告4000元,被告也已经偿还了,被告仅下欠原告20张木板钱的辩解,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卫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福民货款人民币89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福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卫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昭
审 判 员  康素敏
人民陪审员  严 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伟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