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66号 申请执行人魏效存。 被执行人魏连才。 申请执行人魏效存与被执行人魏连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魏连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效存土地承包款5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