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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83号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家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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