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18号 申请执行人付铎。 被执行人李现增。 申请执行人付铎与被执行人李现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李现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铎借款1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