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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文秀诉被告张洪先、张红瑞、张红丽、张保成、张保仁、张保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087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住平舆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1087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丁,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戊,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已,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凌,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戊、张某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位于平舆县建设街中段西侧,东邻路,南邻范永星,北邻刘学中、西是围墙的一套两层小院是原告与张付生夫妇共同建造的房屋,原告与张付生共同共有。张付生重病期间自立遗嘱:我去世后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归冯某某所有。2014年3月份,张付生因病救治无效死亡。张付生去世后,因登记在张付生名下的房屋发生纠纷,为明确该房屋的归属,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平舆县建设街中段西侧登记在张付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辩称,其无意见。房子应归母亲冯某某所有。
被告张某戊、张某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付(富)生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六子女。在平舆县建设街中段西侧南邻范永星、北邻刘学中、东邻路、西是围墙一套两层住宅登记在张付生名下。张付生于2014年3月份因病救治无效死亡,并于3月6日火化。重病期间,张付生于2014年2月27日由张某丁代笔立下书面遗嘱,遗嘱载明:我去世后本人所有财产,包括房屋都归妻子冯某某所有。立字人张富生。该遗嘱有张某丁、张某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冯超等人签字捺印。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陈述、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遗嘱、火化证明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付生于2014年2月27日所立的书面遗嘱,该遗嘱于张付生死亡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冯某某所请求的位于平舆县建设街中段西侧登记在张付生名下的一套两层住宅,属于遗嘱中的财产,按照遗嘱约定,应归原告冯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平舆县建设街中段西侧登记在张付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原告冯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庆功
审 判 员  蔡清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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