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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与孙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406号 原告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屯村委)。 法定代表人姚成,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峰,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1406号

原告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屯村委)。

法定代表人姚成,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峰,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孙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在正阳县付寨乡双屯村委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付寨乡双屯福园社区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开工日期是2012年10月30日,工期为360天。开工至今,被告不但没有施工完毕,且已经完成的工程还不同程度存在屋顶漏水、房间内地坪塌陷等问题。现双屯村村民要求入住小区,因房屋存在以上问题无法入住。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其施工的付寨乡双屯村福园社区的房屋进行修复,具体包括对屋顶漏水、房间内地地坪塌陷进行修复。

被告辩称,1、该工程不是村委开发的,而是以个人形式开发;2、原告在支付工程款时,每次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都是农民工上访后才支付工程款;3、是工程质量问题,被告负责修复。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正阳县付寨乡双屯福园社区工程合同,原告将位于付寨乡双屯村双东村民组双屯福园社区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施工工期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0月30日。双方并约定,被告作为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因被告建设的部分房屋存在屋内地面塌陷、屋顶漏水质量问题,2014年8月25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房屋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作为工程建设施工方,应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施工的部分房屋存在屋面漏水问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施工的存在屋内地面塌陷、屋顶漏水房屋进行及时修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其施工的付寨乡双屯福园社区中存在屋顶漏水、屋内地面塌陷的房屋进行修复。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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