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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与郑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赵勇,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郑朝红,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正阳县。 原告赵勇诉被告郑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462号

原告:赵勇,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郑朝红,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正阳县。

原告赵勇诉被告郑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勇诉称:2010年9月17日,被告郑朝红与丈夫孙策忠(已故)向原告借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朝红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郑朝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孙策忠(中)生前与被告郑朝红系夫妻关系,2010年9月17日被告郑朝红之夫孙策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夏季孙策中去世,原告找被告郑朝红催要,被告郑朝红一直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郑朝红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孙策忠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郑朝红的户籍证明、被告丈夫孙策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正阳县铜钟镇小李村村委出具的证明和法庭审理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孙策忠(中)生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也向孙策忠交付了现金,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因孙策中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现孙策中忠于2012年夏季去世,被告郑朝红对该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郑朝红偿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庭审时原告陈述孙策忠在向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有利息,但无证据证明,因此关于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朝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勇借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郑朝红承担。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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