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出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鹿邑县林业局宋河镇,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0月9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出生于1978年8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鹿邑县林业局宋河镇,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0月9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卫、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李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牌号为豫P-KC218五菱鸿途轿车沿鹿邑县宋河镇至商丘市包公庙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宋河镇一中北100米时,将李xx撞死,将朱xx、刘云勤、李成澔三人撞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xx驾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杨xx负全部责任。现已民事赔偿58万。
被告人杨xx辩称,我投案自首,认罪伏法,已作出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杨xx驾驶牌号为豫P-KC218五菱鸿途轿车沿鹿邑县宋河镇至商丘市包公庙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宋河镇一中北100米时,将李xx撞死,将行人朱xx、刘云勤、李成澔三人撞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xx驾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杨xx负全部责任。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杨xx从宽处罚(判处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7月6日14时左右,我开着豫PKC218号面包车回家,当我驾车沿鹿邑县宋河镇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宋河镇一中北边一点的时候,我发现从前面十多米远处东边的一条土路上过来一辆三轮摩托车,我就赶紧刹车,因为距离太近没有刹住,我的车右前角撞到那辆三轮摩托车的左侧了,我就赶紧下来看,发现倒地的一个小女孩已经没气了,当时我很害怕,就开车往北跑了。我当时没喝酒,有驾驶证。当天晚上七点多的时候,我父亲杨xx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开车出事了,我说是,我父亲说交警队的已经找到家了,挂过电话以后,我就没有敢回家,让我的父亲积极地和被害人家属商量赔偿事宜,经过我们私下协商,我们赔了对方五十八万元,我想了想总在外面躲着不是办法,就到交警队自首了。
2.被害人朱xx的陈述,2013年7月6日上午10时多,我和我妈及两个孩子去给我女儿看病,回来时下午2点多钟,我们行驶到枣集一中北100米左右时,路东有一片桃林,我们去买桃,买完桃回来时,我妈准备上车还没有上去,我儿子和女儿在我身后站着,当时我们4个人都在三轮摩托车南面,三轮摩托车头朝北,我面朝北站着,从身后来了一辆面包车把我们三个撞倒在地,我女儿撞在哪里我不知道,肇事车辆出事后刹住车,司机下来把孩子抱给我说:“给你的孩子”,他看小孩的伤情重,开车往北跑了。我当时不能动,我就对他说:“求求你,救救我的小孩,把我们送到医院吧。”那司机没有说话上车就走了,当时我闻到他身上有酒气。
3.被害人刘云勤的陈述,2013年7月6日14时50分左右,发生在鹿邑县宋河镇一中北100米路段的交通事故,我是当事人,事故发生时我受伤了。几点去的记不起来了,就记得当天是给我小孙女李xx去枣集的一个庄去看病回来时被车撞了,怎么撞的我也不知道了。
4.证人杨xx的证言,2013年7月6日发生在宋河镇一中北100米处的交通事故,我当时不知道,后来被撞的小孩从卫生院抬走后,我听说了才知道。事故发生后两天大儿媳给我打电话说“车出事了”,没说是谁出的事,我去商丘北关伤者住的地方,给他买点东西,看看人家,安慰人家一下,小孩出事了,作为老人不能不问。我只知道车出事了,不知道是谁开的。杨xx在乡政府上班,估计是因为害怕现在没有上班,也没有在家,我儿媳妇也没有在家。
5.证人郭xx的证言,2013年7月10日,我到交警队替杨xx送钱,钱是杨xx的家属给我的,今天早上九点多在杨湾他家里交给我的。她说她爱人杨xx出交通事故了,现在伤者急需住院动手术,所以让我去交警队送钱。今天拿来了3万元整,昨天我和吕殿臣送商丘3万元。
6.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死者李xx(李玉宣),上穿红蓝卡通坎肩,左颞顶枕部有一9cm*4cm头皮缺损,伴有一5cm*2cm颅骨外翘区,伴硬脑膜破裂,脑组织外露,腹膨隆,未见明显异常。根据死者李玉宣尸表检验,损伤主要集中于头部,结合案情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系头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7.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及车辆照片,摩托车后侧车厢上的痕迹与五菱鸿途轿车前引擎盖上的痕迹能够对应接触形成。
8.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1.当事人杨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朱xx、刘云勤、李xx、李承澔无责任。
9.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杨xx无犯罪前科及其基本情况。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该事故的现场情况。
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xx辨认出肇事司机即本案被告人。
1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鹿邑县事故中队民警认定被告人杨xx无驾驶证、车辆信息齐全。
13.调解申请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收到条、撤诉书。证实在鹿邑县交警大队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共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58万元。
14.调查笔录,补充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原来交警队调解的基础上,被告人又补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2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杨xx表示谅解,要求法院从宽处罚。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被告人樊xx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