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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胡XX与被告胡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胡XX,男,汉族,文盲,住鹿邑县试量镇。 委托代理人张兴民,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XX,男,汉族,住鹿邑县试量镇,村民,系原告胡XX长子。 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赡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胡XX,男,汉族,文盲,住鹿邑县试量镇。
委托代理人张兴民,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XX,男,汉族,住鹿邑县试量镇,村民,系原告胡XX长子。
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被告胡XX是原告胡XX长子,2014年4月份经人说和,原、被告及原告胡XX次子胡存良达成协议一份,原告所承包的责任田分给原告长子被告胡XX、次子胡存良,同时规定了原告的养老的问题。协议签订后,被告三年来拒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赡养义务,致使原告生活困难,原告多次找人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胡XX给付原告胡XX赡养费3000元,以后被告胡XX每年支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胡XX未答辩。
原告胡XX提交协议书一份,证明经原告同村村民主持协商,被告应当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分两次付清,每年1月1日付500元,6月1日付500元。被告胡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原告胡XX妻子已去世多年,原告胡XX五个孩子,两个儿子,三个女儿,均已成年。长子胡XX,现年35岁;次子胡存良,现年28岁;长女胡秀芝,现年45岁;次女胡小提,现年44岁;三女胡艳花,现年39岁。2012年4月份,原告胡XX长子被告胡XX与次子胡存良经人主持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地和宅子一分为二,……。2、父亲养老问题,兄弟二人每年1000元,分两次付清,6月1日付500元,元月1日付500元,……。3、父亲生病一分为二。4、住房问题,有胡存良建房,以后房子归胡存良所有。达成协议后,被告胡XX拒付约定的赡养费。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胡XX与胡存良兄弟俩就赡养父亲达成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胡XX拒不支付赡养费,实属不该。原告诉请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XX自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1日赡养费2500元。
二、自2015年元月1日起以后每年被告胡XX支付原告胡XX赡养费1000元,每年元月1日付500元,6月1日付500元。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乾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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