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李xx、张xx、孙xx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9月30日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男,出生于1978年1月7日,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10月8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xx,男,出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3年12月1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张xx、孙xx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张xx、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3日午饭后,被告人李xx打电话给被告人张xx,让其帮忙寻找一处赌博场地,被告人张xx遂与被告人孙xx联系,表示有人想在孙xx家来牌,孙xx说自己没有在家,家里门开着,可以去其家里玩牌。张xx就给李xx联系并告知李xx其所联系的场地,李xx就纠集陈xx、周xx、李xx(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孙xx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让夏xx(另案处理)负责抽取渔利,看管“水箱”,被告人张xx帮助其放风,几人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抓获时被告人李xx已抽取渔利6000元。被告人张xx、孙xx分别于2013年10月8日、2013年12月1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李xx辩称,我认罪伏法,以后不再违法犯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辩称,我认罪伏法,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xx辩称,我认罪伏法,现在知错了,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午饭后,被告人李xx打电话给被告人张xx,让其帮忙寻找一处赌博场地,被告人张xx遂与被告人孙xx联系,表示有人想在孙xx家来牌,孙xx说自己没有在家,家里门开着,可以去其家里玩牌。张xx就给李xx联系并告知李xx其所联系的场地,李xx就纠集陈xx、周xx、李xx(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孙xx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让夏xx(另案处理)负责抽取渔利,看管“水箱”,被告人张xx帮助其放风,几人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抓获时被告人李xx已抽取渔利6000元。被告人张xx、孙xx分别于2013年10月8日、2013年12月12日到鹿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我知道传唤我到公安局是因为我设赌场赌博了,是在城郊乡孙各村孙老七家设厂赌博的,不知道孙老七大名叫什么。我们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1000元后顶1000元的,相当于2000元一锅,最低下注50元,上不封顶。参与赌博的都有陈xx,坐在东门;周凤才(大名周xx),坐在南门;李xx(外号狗彬),坐在西门;我坐在北门。庄家是李xx,有一个人是给李xx“帮锅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公安局给我出示在赌场内被口头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中,给李xx“帮锅”的是编号为13号的人。“帮锅”的意思就是李xx(赢钱)的时候13号照片的人收钱,李xx通赔(输钱)的时候13号照片的人发钱。组织者、发起者是我,是我打电话叫的人,来玩的人我都认识,是朋友。我开个场子他们就来了,“场子”的地点都不是固定的,经常换,每次都是我定场地。我们经常换场子,因为怕公安机关抓。赌博场所、赌具是我提供的,场所是我临时定的,今天用的是孙老七家的房子,在孙老七家一楼大厅内进行赌博的。孙老七知道我们在他家赌博,他从中获得利润,我没和孙老七谈,我们的规矩就是用了房子给点钱,给500元钱。我让“牛”去联系的孙老七,我并没有直接和孙老七联系,“牛”联系过孙老七后给我回话说,孙老七同意在他家设场赌博,具体的场地费“牛”没跟我说,按照行规也就是500块钱。“牛”的大名我不知道叫啥,大概30多岁,开着一辆别克轿车。车号为:豫P366,家住电业局附近,无业。夏xx负责抽取渔利,用牌九盒子装的钱,散场后能给夏xx300块钱左右的工资。抽取渔利,是按照通杀、通赔的金额抽出5%的现金。我们今天抽取了6000元钱的渔利,每一千元扎一打,总共六打,都是一百元面额的。收取渔利的钱由我支配。赌场里的烟、水是我提供的,只要是在场子玩的人都是免费的。我请周xx(外号八圈)和代xx、谭xx来帮忙,在场子里面没事发个烟和水,庄家赢钱的时候随意给他们几个钱。我没在其他地方设过赌场,就这一次。

2.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我来公安局自首,李xx他们聚众赌博时我参与帮忙“放风”了。2013年9月23日下午,李xx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李xx给我说:“你给我联系一个来牌的场地”,我说:“好”,接着我就给我朋友孙老七打了一个电话(孙老七电话:13523392345),在电话里我给孙老七说:“有几个朋友想借用你家的房子来牌”,孙老七说:“我不在家,家里门开着那,你们去来吧”,接着我又给李xx回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我给李xx说:“孙老七家开着门那,你们去来吧”,一般的规矩都是牌场的“局头”用过谁家的房子,到来牌结束之后给房东500块钱。到下午16时左右,我开着我的车(车牌豫PEE366)也去了城郊乡孙阁孙老七家。我开车到孙老七家门口后,就躺在我的别克车里睡觉,顺便帮李xx他们这群来牌的“放风”,我们的规矩是等赌博结束后“局头”李xx给我200元钱的辛苦费。孙老七大名叫孙xx。李xx没有给我和孙老七钱,因为来牌还没结束就被抓了。我以前没有帮李xx“放过风”,我知道为赌博提供帮助服务是违法行为。我的车牌照是豫PEE366,是一辆别克牌轿车,车上放的两把砍刀和四根钢管是我的,放在车上的目的是平时看守工地时防身用的。这两把砍刀是我在去亳州的路上买的,买时30块钱一把,有70厘米长的砍刀、单忍、木头把。这四根钢管是我在工地上自己截的。

3.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我是来公安机关自首的,2013年9月23日李xx(老黑)、张xx(张牛)他们一群人在俺家赌博了。那天下午,我在郑州南站高速口时接到干亲家张xx的电话,他给我说:“有几个朋友想借用你家的房子来牌”,我在电话里给张xx说:“我不在家,门开着那,你们去来吧”,说完我就挂了电话,因为以前我干亲家张xx经常到我家找我玩,关系比较好,他说去我家来牌我也没有多想,到了晚上俺庄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我家赌博被公安局的都抓走了。在电话里张xx没有提到用我家的房子进行赌博后给我钱的事。我俩关系比较好,是干亲家,他没说,我也没问。张xx和李xx用过我们家的房子也没有给我房租。我当时在郑州,不在家,没有参与赌博。以前张xx经常在我家打小麻将,俺家有个自动麻将桌,都是我们亲戚朋友在一块闲玩,没有进行赌博。我没在赌博现场,不知道在我家赌博的人员都是谁,被公安局抓过之后我才知道在俺家赌博的有老黑(李xx)和张牛。我没有得到啥好处,我和张牛是干亲家,碍于面子我才答应张牛在我家赌博。事后我听说是用牌九进行赌博的,我家没有推牌九用的桌子,肯定是来牌的人拉去的。

4.证人陈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下午两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在北关红绿灯附近遇见“老黑”(大名叫李xx),“老黑”叫我跟着他去玩(指的是来麻将或者推牌九),我问他去哪里玩,他说在南关孙阁孙老七家里。我说你先去,我吃完饭就去。后来我吃完饭以后在北关工商银行北边的国营旅社遇见小皇(大名叫啥我忘了),小皇问我干啥去,我说我玩去,然后他就坐我车上跟我一起去了孙阁孙老七家。我到那里以后,就和贾滩的周凤才、太清小李庄的“狗比”(大名李xx)、老黑四个人推起了牌九。是“老黑”叫我去玩我才知道那里有赌博的,就我们四个参与了赌博。东门是我;西门坐的是“狗比”;南门是周凤才;坐在北门的是李xx(老黑)。我们使用牌九赌博的,推牌九的庄家是坐在西门的“狗比”。我所知道的是“狗比”推牌九的时候向小皇借了10000元人民币的“爪子”,还有个叫“华振”的(大名叫啥我不知道,他平时经常和李xx在一起)在一边专门给我们几个搞服务,负责递盒烟或者送瓶水。夏xx专门负责“打水”。(在看了口头传唤的十五人的照片所制成的表之后,陈xx分别指出4号(就是叫华振的)为服务人员、5号(就是夏xx)是“打水”的,14号(是周凤才)、8号(我)、1号(李xx)、15号(狗比)为参赌人员)。他们赌博的赌注为:庄家是1000后顶1000元(也就等于2000元一锅)的,各个门可以随便下,最低50元,上不封顶。打水是指通杀的一般都是庄家拿出来100或200元交给照片中的5号,照片中的5号再把这钱放在“水箱里”(指放钱的地方),当时我看见用来放钱的“水箱”是红色的牌九盒子。如果遇到通赔,小家一般都是每人出30或50元不等交给照片中的5号,当然当时给的都是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表10元。等到凑成整钱再换。他们几个人也就是来的有半个多小时公安局的人就到了。我估计打水有几千块钱了。照片中的5号收的这些“打水”钱最后交给李xx,因为这个赌博场子是李xx组织的,他是局头,所有的抽头渔利都是局头收益,“局头”就是指在赌博行为中的组织者和收益者。我带了3000多元去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5.证人周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孙各村孙老七家参与赌博。我不知道孙老七的大名,都是叫他孙老七。我们推的牌九。来的1000元的锅,最低50元。我是配门,不是主门。配门的意思是在哪个方位都可以下钱。推牌九的庄家我不认识,是在西门的那个人。参与赌博的有李xx,外号老黑,坐北门;还有一个外号叫“尾巴”的人我不知道大名叫啥,他是在东门坐着的。别的我都不认识了。(公安机关出示照片,共15人)照片中的1号是李xx,坐的北门;8号是“尾巴”,坐的是东门;15号就是推牌的庄家,在西门坐着。5号是负责抽取渔利的(打水),其他人都是小家,有时候下钱,有时候不下钱。赌博抽取渔利,通杀、通赔是抽取当局钱数的10%。中间要是有零钱的时候就用扑克牌代替,每张扑克牌代表10元,够100元了就换成100元的票子。我不知道这个牌九场是谁组织的,没有人叫我去,今天下午我和照片中12号的张xx一块去找孙老七签合同,到孙老七家的时候,孙老七不在家,就看见来牌的了,我就在那赌了起来。我以前没参与过这样的场子,今天是碰见的。抽取渔利(打水)的钱放在桌子上的一个牌九盒子里,具体钱数我不清楚,大概有几千元左右吧。

6.证人李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孙各村孙老七家参与赌博。我们推的牌九,2000元一锅。一共分四门,我就是庄家。另外三门是一个叫“尾巴”的大名叫陈xx;一个叫李xx;还有一个是周xx。有打水的,庄家通杀、通赔按当局钱数的10%打水,不够100元的用扑克代替,每张扑克10元钱,10张扑克换取100元。今天抽了大概7000元左右的渔利。李xx组织的,渔利应该是归李xx。是夏xx负责抽取渔利的。(公安机关出示照片一组,共15人)照片中10号的女的是“放爪子”的,11号女子是跟着李xx的,也是“放爪子”的;9号也是“放爪子”的,今天我用了照片中9号这个男的一万元的“爪子钱”。照片中7号戴眼镜的男的是跑腿的,在赌场里面服务。6号、3号都是跑腿的。2号、4号我不认识。“放爪子”是放高利贷的意思,利率是一万元钱一天一百元的利息。我去赌场是照片中13号来接的我,叫我去来牌九的。我就参与过这一次赌博。

7.证人夏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孙各村孙老七家参与赌博。赌博的形式是推牌九。赌注刚开始时500的锅,后来变成1000的锅。最低下注50元。最多有下七八百的。有打水的,打水的比例是按通杀、通赔金额的5%抽取渔利。今天刚一开始公安局的就去了,抽取了六千块钱的渔利,共六叠,每10张一百元的一叠,我把抽取的渔利放在牌九盒子里了。抽水的时候会碰见几十元的,没有零钱就用扑克牌代替。我是抽取渔利的人,抽取的渔利归“老黑”,他是组织者,打水的钱交给他,之后由他负责给我发钱,他大名叫李xx。我在那打水一场给我300元钱。李xx组织赌场,没有专门请人,都是李xx认识的一些人,谁去帮忙了就发给谁钱。今天跟着李xx去赌场帮忙的有“八圈”,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还有“华振”。我们去的时候已经有几个人在那了。他们去帮忙也就是去帮个人场,没事发个烟和水什么的。(出示在赌场内口头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照片中的2号是“八圈”,7号男子是戴眼镜的男子,4号是“华振”。1号是“老黑”(李xx),8号是“尾巴”,14号是周凤才,15号是李xx。李xx是庄家。给李xx帮锅的是13号。“帮锅”是给庄家负责收钱、赔钱的,庄家要是赢钱“扒锅”了,帮锅的可以分到一些钱,具体分多少要看庄家的意思。李xx开着黑色皇冠车带我去的孙老七家。我跟着李xx打水,今年是第一次。是“老黑”负责联系人参与赌博的,因为是他组织的场子。烟和水、牌九都是李xx提供的。有人“放爪子”,没看见是谁。

8.证人吴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赌场看人赌博,赌场在孙各村,不知道谁家。是李xx带我去的赌场,推的牌九,最低下50元。我没有参与赌博,就是给李xx在那看。李xx是庄家,我刚开始是在沙发那躺着,后来李xx叫我帮他看着点。参赌人员有一个叫“老黑”,还有李xx,别的我不认识。(出示在赌场口头传唤至公安局的15人照片)1号就是老黑;15号是李xx;8号陈xx;14号我不认识,坐在南门。有打水的,有一个男的负责的(照片中的5号男子)。通杀抽取10%的“打水”钱。李xx借了高利贷一万元钱,但我不知道是借谁的。照片中5号男子是打水的发扑克的。我不知道赌场的组织者是谁,去的时候是李xx打电话给“老黑”联系的,“老黑”给李xx说的地点。李xx推牌的时候叫我去“帮锅”,“帮锅”就是李xx推牌的时候他赢钱我帮他收钱,他输钱我帮他发钱。他“扒锅”的时候给我几个钱。他今天输钱,没有给我发钱。

9.证人周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赌场里看牌,是在孙各村孙老七家赌博的。赌博的形式是推牌九,我不知道来多大的。我在一边看。推牌九的庄家是个胖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15号是庄家。参与赌博的有李xx;周凤才;还有照片中8号的人;还有就是15号庄家。我在搬运浴池洗澡的时候听说孙老七家有人来牌。不知道谁组织的推牌九。

10.证人王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城郊乡孙阁孙老七家的赌博现场。我丈夫爱赌博,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所以我就和梁xx一块去找他的。下午五点半左右,我俩一块去赌场找他,到了赌场以后,看到十几个人围着桌子推牌九,我也没看到我丈夫,我和梁xx就在赌场边等边看那些人赌博。我们是用牌九赌博的,赌注是多少我不知道,下钱都是至少一百的,有下三百五百,我也不太懂怎么下。(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参与赌博的有15号,叫李彬,是庄家,其他还有谁记不清了。我没有参与赌博,就在里面看看。我不知道这个赌场是谁开的。今天参与赌博的,我认识的有15号李彬、13号陆涛,其他人都不认识了。我没有在赌场放高利贷。

11.证人皇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下午两三点的时候,我在北关工商银行附近遇见“尾巴”,他叫我跟着他去来牌去,我就跟着他到了城郊乡孙各村一个叫孙老七的家去赌博了。在公安局的到的时候,我们一共有五个人参与了赌博,其中我认识四个。东门是“尾巴”;西门是“狗比”;南门我不认识。坐在北门的是李xx。还有一个叫郭xx的也参与下来几把钱。是用牌九赌博的,庄家是西门的“狗比”。除了参赌以外,“狗比”在推牌九的过程中借走了我1万元钱,在赌场的行规就是1万元钱借用一天的利息是500元,其余的有在一边搞服务的,还有打水的。(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2号和4号是搞服务的,5号是打水的,14号是坐在南门参赌的,8号是“尾巴”,1号是李xx,15号是“狗比”。赌博的赌注是庄家1000后顶1000的,各个门可以随便下。最低50元,上不封顶。打水是通杀的一般都是庄家拿出来100或200元交给照片中的5号,5号再把这钱放在“水箱里”。如果遇到通赔,小家一般都是每人出30或者50元不等交给照片中的5号。我估计打水有几千块钱。“打水”的钱最后交给李xx,因为这个场子是李xx组织的,他是局头,所有的抽头渔利都是局头收益。我没有参与赌博。

12.证人郭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下午我和张xx两个下午没事,在未来宜居睡过觉,大概四五点钟,我们从宾馆出来,我到停车场去开车张xx碰见个熟人说话,我把车开回来明明坐上车给我说:“孙阁有打牌的我们去看看吧”,我们就开车去了孙阁;明明先下车进去的,我把车停好后才进去,进去之后发现里面有十五六个人围着一个大桌子,上面放着牌九正推着,没过多久公安局的人就去了。我们在城郊孙阁孙老七家里一楼堂屋里赌博的,我们是用牌九赌博的,赌注是每锅一千后顶一千的。(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1号叫李xx,坐北门;8号是“尾巴”,在东门坐;14号叫周凤才,南门坐;15号“狗比”,是庄家;10号、11号那两个女的是放爪子的;5号是负责打水的,庄家通赔或通杀提10%;3号是我,6号张xx。今天是张xx叫我去的,我参加这样的场子是第一次,就带了560块钱,正准备下的时候公安局的就到了。

13.证人张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城郊孙阁孙老七家里的赌博现场。我们用牌九赌博的,赌注是每锅一千后顶一千的。(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参与赌博的有1号“老黑”,北门坐,8号叫“尾巴”,东门坐,14号周凤才,南门坐,15号“狗比”,是庄家;6号是我,3号是郭xx,9号是放爪子的,15号的钱输光了,我看见他给15号拿钱了。我没有参与赌博,就在里面看看人家赌博,我身上没带钱。

14.证人张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下午,我和周凤才一起去城郊乡孙阁找孙老七说点事,我到孙老七家后,我看孙老七不在家,他家有人推牌九,我就坐在一边看,当时孙老七家有六七个人在推牌九,一会又陆续来了几个人,我看见李xx坐在北门下注,周凤才坐在南门下注,还有两个我不认识。(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1号是参赌的李xx,3号是坐在周凤才旁边参与下赌注赌博的男子,5号是“打水”的人,8号是坐东门的男子,13号是专门负责给15号杀钱赔钱的。13号收了钱后交给5号男子,13号和15号都是抽水的,14号是周凤才,15号是坐西门的男子。赌注是庄家1000后顶1000的,各个门可以随便下,最低50元,上不封顶。5号打水是通杀时13号男子抽钱然后交到照片中5号男子手里,5号男子再把钱放在水箱里。我不知道5号把这些收的钱给谁,我没有参与赌博。

15.证人梁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下午大约四五点钟,我和王xx搭了个出租车就去赌场了,赌场是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是王xx带我去的,她给我说她丈夫进赌场了,让我一块去找找他。进了赌场以后,我看到房间里有十几个人在推牌九,我就和王xx在旁边看。我们是用牌九赌博的。赌注是每锅一千后顶一千。(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参与赌博的有1号;8号;14号;15号,其他还有谁参加了,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赌博,我就在里面看看,身上带几千块钱,也没参与赌博。我不知道这个赌场是谁开的,参与赌博的人里我就认识王xx,其他人我都不认识。

16.证人谭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下午,我和李xx、夏xx三个人到城郊孙阁孙老七家看人家赌博去了。是李xx领着我去的,他说叫我去吃饭,到了孙老七家才知道是赌博的。是用牌九赌博的。我就看到有四个人参与赌博,其余的都在一边围着,有“放爪子”的、搞服务的、打水的。庄家是一个中等个子的中年胖子,我不认识,坐西门;东门是陈xx;南门是周凤才;北门是李xx。(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2号和4号是为这些来赌博的人员搞服务的;5号夏xx是打水的;9号、10号是放爪子的。赌注是庄家1000后顶1000的,各家随便下,最低50上不封顶。打水是指通杀的一般都是庄家拿出来100或200元交给照片中的5号,照片中的5号再把这钱放在“水箱里”(指放钱的地方),当时我看见用来放钱的“水箱”是红色的牌九盒子。如果遇到通赔,小家一般都是每人出30或50元不等交给照片中的5号,当然当时给的都是扑克牌,每张扑克牌代表10元。等到凑成整钱再换。我估计打水钱有几千块钱了,不知道这些“打水”钱最后交给谁,他们几个还在来的时候公安局的人就到了。10号和11号我以前就知道她们是“放爪子”的,因为我经常见到她们俩和李xx在一起,李xx也经常赌博,听李xx说她俩就是“放爪子”的。但是这次我看到那个9号借了15号一万元,10号还11号放没放出去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赌博。

17.证人代xx的证言,2013年9月23日我在城郊乡孙阁孙老七家里一楼堂屋里面赌博。我们是用牌九赌博的,赌注是每锅一千后顶一千的。(出示在赌场传唤到公安局的15人的照片)参与赌博的有1号李xx;8号我不知道叫什么,在东门坐;14号在南门坐;15号是庄家;4号是我,其他人我都不认识。今天是一个朋友叫我去的,我没有参与赌博,就在里面看看人家赌博。

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赌博现场的情况。

19.鹿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查获经过、罚没票据。

20.鹿邑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证实鹿邑县公安局收缴牌九三副,砍刀两把,赌资人民币31650元。

21.辨认笔录。

22.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xx、孙xx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系赌博罪的共犯。鉴于被告人李xx犯罪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孙xx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孙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