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承春、钟玖香申请执行朱士超、杜金荣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99号 申请执行人黄承春、钟玖香申请执行朱士超、杜金荣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信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执字99号
申请执行人黄承春、钟玖香申请执行朱士超、杜金荣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信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朱士超、杜金荣赔偿黄承春、钟玖香各项经济损失17101.5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士超被判处无期徒刑尚在服刑期,被执行人杜金荣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尚在服刑期。本院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调查,二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同时其村委会也出具了被执行人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
本院认为:朱士超、杜金荣均在服刑期间,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史训利
审判员 曾 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茹洁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